专利法第8条中规定,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我的问题为: 对于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双方当事人未做约定,研究开发人(受托人)申请了专利,并获得了专利权,委托人是否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专利法11条中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合同法339条规定,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但是,专利法是特别法,合同法是普通法,所以应该适用专利法11条的规定,需得到研究开发人的许可,才可以实施。那么这样的话,如果委托人已经支付了合理的开发费用,这对委托人是不是很不公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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