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8条中规定,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我的问题为: 对于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双方当事人未做约定,研究开发人(受托人)申请了专利,并获得了专利权,委托人是否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专利法11条中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合同法339条规定,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但是,专利法是特别法,合同法是普通法,所以应该适用专利法11条的规定,需得到研究开发人的许可,才可以实施。那么这样的话,如果委托人已经支付了合理的开发费用,这对委托人是不是很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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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ht  注册会员 | 2010-9-19 05:32:07

Re:关于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委托人是否可以实施的问题

专利法第十一条是2000年修改的,晚于1999年制定的合同法。根据2000年修改后的专利法,委托人未经许可不可以自行实施专利,当然也不可以未经许可免费实施专利。因此,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实际上已被修改,应适用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附:
1992年专利法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000年专利法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条: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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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晦  注册会员 | 2010-9-21 19:10:57

Re:关于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委托人是否可以实施的问题

bht wrote:
专利法第十一条是2000年修改的,晚于1999年制定的合同法。根据2000年修改后的专利法,委托人未经许可不可以自行实施专利,当然也不可以未经许可免费实施专利。因此,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实际上已被修改,应适用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附:
1992年专利法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000年专利法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条: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楼上解析非常精细,让人佩服。十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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