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能问问您为什么要求本国部分优先权吗?如果目的是将一部分改进与在先申请合为一份专利而省年费的话,可以理解。想不出其它的情况。
2、外观设计中的相似外观设计不能多于10项是修改后的细则R35.1的规定,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第二条,“修改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适用于申请日在2010年2月1日前(不含该日)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如果您“之前申请”中要求了12项,并且“之前申请”申请日早于2010年2月1日,那么,应该用旧专利法和细则审查。但是,如果根据旧专利法和细则,没有“相似外观”的规定,其中“成套出售或者使用”是必要条件,您的这12项相似外观肯定没有组合使用价值,不合规定,应该会通知您不符合单一性规定。应该允许您提分案。
如果是2010年2月1日以后申请的外观,虽然不符合细则35.1,至少允许提出分案吧?
好像没有哪个法条或规定是不允许外观分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