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条 出租权
  至少在计算机程序和电影艺术作品方面,一成员方应给予作者及其权利继承人以授权或禁止将其拥有版权的作品原著或复制品向公众作商业性出租的权利。除非此类出租已导致了对该作品的广泛复制,而这种复制严重损害了该成员方给予作者及其权利继承人的独家再版权,否则在电影艺术作品方面一成员方可免除此项义务。在计算机程序方面,当程序本身不是出租的主要对象时,此项义务不适用于出租。

通俗的说,是啥意思?求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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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sula  认证会员 | 2010-9-16 21:47:23

Re:《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1条 该如何理解?

“一成员方”是指加入该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而“一成员方的义务”就是该国家或者地区应当以立法或者政策等形式对该条所说的内容加以规定。

“除非此类出租已导致了对该作品的广泛复制,而这种复制严重损害了该成员方给予作者及其权利继承人的独家再版权,否则在电影艺术作品方面一成员方可免除此项义务。”
是说成员方一般情况下必须履行上述义务,也就是必须给予上述作品的所有者(作者及其权利继承人)以出租权,除非出现了成员方已经控制不了的局面。

不知道我说明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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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ewen138  中级会员 | 2010-10-8 21:18:31

Re:《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1条 该如何理解?

不用理解,主要按照我们国家法律执行.就好比如果电影,程序出租权应该给权利人,但是如果出租导致了电影,程序被无限复制,而影响了权利人的实际权利,可以取消出租权.另外,出租程序,不是程序本身,如电脑游戏程序,不是将原程序出租,而是出租的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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