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认为,本题C确有商榷余地,理由有2:
1、本题题干问“说法错误的”,C的结构是:在……情况下,申请人进行了一种……修改,这种修改不属于主动修改。其主要逻辑判断点在于是否属于主动修改,而不在于之前的修改是否合规。
2、退一步而言,杨老师认为本题这样修改必然超范围,我认为未必,具体反例如下:
引杨老师论述:
此外本题中,重新撰写的独立权利要求,能够将原来的多项独立权利要求作为其从属权利要求,其只能采用上位概括的方式
不一定,如原有三个独权:
1、一种方法,包含特征A+B。
2、如权1,还包含特征E。
3、一种方法,包含特征A+C。
4、一种方法,包含特征A+D。
现重新撰写独权,将原来的多项独立权利要求作为其从属权利要求:
1、一种方法,包含特征A+B+E。
2、如权1,还包含特征C。
3、如权1,还包含特征D。
其范围并未超过原各项独立权利的范围,也未扩大了原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
不仅如此,在陈浩老师的真题中,将本题C看做表述正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