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狱咖啡 wrote: 个人认为,本题C确有商榷余地,理由有2: 1、本题题干问“说法错误的”,C的结构是:在……情况下,申请人进行了一种……修改,这种修改不属于主动修改。其主要逻辑判断点在于是否属于主动修改,而不在于之前的修改是否合规。 2、退一步而言,杨老师认为本题这样修改必然超范围,我认为未必,具体反例如下: 引杨老师论述: 此外本题中,重新撰写的独立权利要求,能够将原来的多项独立权利要求作为其从属权利要求,其只能采用上位概括的方式 不一定,如原有三个独权: 1、一种方法,包含特征A+B。 2、如权1,还包含特征E。 3、一种方法,包含特征A+C。 4、一种方法,包含特征A+D。 现重新撰写独权,将原来的多项独立权利要求作为其从属权利要求: 1、一种方法,包含特征A+B+E。 2、如权1,还包含特征C。 3、如权1,还包含特征D。 其范围并未超过原各项独立权利的范围,也未扩大了原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 不仅如此,在陈浩老师的真题中,将本题C看做表述正确。
非比寻常 wrote: 你好,此题中“将原来的多项独立权利要求作为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是指:原来多项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并没有发生变化,而增加了一项保护范围可以概括上述独权的新的独立权利要求。 而你所举例的修改情况,修改后的新的从属权利要求的特征已经变成了:2、A+B+E+C 3、A+B+E+D,而原来的独权分别是:1、A+B 3、A+C 4、A+D。这样修改的从属权利已经和原来的多项独权完全不同,所以这种修改已经不是题目中所述的情况了。该修改后的独权本身只是原来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而并不是能将原来的多项独权概括的新独权。该修改后的从权也不再是原来的多项独立权利要求,而是原来的多项独立权利要求的从权了。 至于是否属于主动修改,前面已经做了解释,这里就不再重复。 就该选项的内容,我曾经专门和国知局负责该部分审查指南制定的有关人士进行过沟通。该原则在2006版审查指南制定时就已经被明确。同时,本次2010版专利审查指南以及2006版指南中也都还规定了:答复意见时不能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上述能够将原来多项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概括起来的新的独权,必然与原来的任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均不相同,属于新增的独立权利要求,这样的主动修改是审查指南中明确规定的、在答复审查意见时不能接受的修改。 这个问题涉及了审查理念的变化,可能有些复杂。如果你觉得这样解释还不太理解,可以再继续发帖讨论。
地狱咖啡 wrote: 我以为我与老师的理解不同主要在于本题的前提: 老师认为:此题中“将原来的多项独立权利要求作为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是指:原来多项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并没有发生变化,而增加了一项保护范围可以概括上述独权的新的独立权利要求。 我认为:从题中,将原来的多项独立权利要求作为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仅能得出修改了独权,而是否是上位概况还是如我例子所举的情形,并未明示。 所以才出现了这样的分歧。如果题目明示如杨老师所述的信息,后面的分析和判断我没有异议。
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回复 回帖并转播 回帖后跳转到最后一页
注册并登陆,便可获得
获得实名认证的论坛会员可获取此勋章
lianxiangyun
注册会员
|(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