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iewen138 wrote:
不能,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之间可以作为对比文件,而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抵触申请,但是如果实用新型公告后,成为了公开的内容,应当可以将实用新型中的内容涉及外观设计的内容用来作为现有设计.
同样的发明和实用新型,是指属于基本相同的技术领域,采用基本相同的技术手段,解决基本相同的技术问题,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则可以认为两者是同样的.....
同样的外观实际,是指外观设计与对比设计相比,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相同是指,两个设计,设计要点相同,视觉效果无差异,而实质相同是两者有差异,但是差异仅仅是细微部分,或者不易观察的部位,或者是惯常设计的置换...
谢谢你的回复,很详细的解答;
我一开始也是跟你的想法一样的,
但是前不久,一个外观的交流会上,
审查员说了这么一段话:“在撰写实用新型或时,附图尽量不要公开六面图,而以立体结构和爆炸图为主描述就好,不然递交实用新型或发明后,想要就同样的产品申请外观,之前递交的实用新型或发明会造成对后来的外观设计抵触申请。”
审查员这段话,如果不是我听错的话,那么就是说在实际操作中,实用新型或发明使可以作为外观设计的抵触申请。
所以,我还是不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