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专利的制造:大批量制造“人家仔细设计的独有外观的”侵权产品,是不是很可恶?这当然需要禁止了。但是,我作为外观专利的使用者,我难道就因为觉得这产品美观(外观),就在使用时有义务先检索一下该外观的产品是专利权人制造出来的还是别的侵权人制造出来的?那得给社会增加多少麻烦呢。
而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使用就不一样了,比如说专利权人发明的是一台机器,我只是 使用他这台(不是专利权人或许可人售出的)机器,我能用这台机器创造我的商业价值,那这种情况肯定是要受到法律规定的嘛。也就是说你使用这台机器时,就有义务调查一下它是不是侵权产品;何况你不调查也不会惹祸啊,你只要能提供合法来源,并能证明你确实不知道这是侵权产品,这样也不用赔偿的呀。
制造侵权产品很多都是故意侵权的;而使用侵权就没这么大的概率是故意的了。因而立法时对二者要分开规定。
我只是以这种消费者常识的角度来想着是应该这么立法的,所说内容并无具体参考,不必深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