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从属权利要求的特征属于功能限定,审查指南并未明确规定不可以采用功能性限定来限定产品,仅仅规定了纯功能性限定是不允许的。因此只要被引用的权利要求没问题,这个权利要求的功能限定就没有问题。
如果说这个从属权利要求的其他问题,可能会在“外部指令”“如遥控器”这些方面被质疑不清楚。
szleg wrote:
求教:一个发明专利,其权利要求权利书中,从属权利要求的写法如下: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XXX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A模式和B模式可由使用者通过外部指令如遥控器来切换。
它的本意是想表明,这种装置的状态可以用户随意决定和切换,但我总觉得有些不妥,又说不出错在哪里,请教下论坛的前辈,这种从属权利的写法是否可行?
如果改成是方法的专利,那我觉得似乎说的过去,因为方法可以不是具体的: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XXX方法,其特征是:所述的A模式和B模式可由使用者通过外部指令如遥控器来切换。 如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