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驳回后的分案问题

2010-9-12 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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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被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对于审查员已经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上面是《审查指南》中关于分案申请的原文描述。
为什么前面刚说完“原申请已被驳回”“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后面紧接着又说“对于审查员已经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每次读到这里,都不理解《审查之南》的真正用意,请高手指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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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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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appletree  注册会员 | 2010-9-12 07:26:06

Re:驳回后的分案问题

驳回生效后就不能提了, 没有生效可以提

事实上我感觉即使提了,到时候驳回生效了,也白提了

请高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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