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ystal_zl wrote:
想请教大家如下两个问题:
1. 专利法中已经排除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合同的形式,但是在合同法中,由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属于技术转让合同,而技术转让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这两者不是矛盾了吗?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到底要不要用书面形式呢?
2. 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中国专利技术向外国许可的情况下,如果涉及的专利技术是限制类的技术,那么在许可之前需要办理诸如许可证之类的手续吗?如果是自由类的技术,那么在许可之前需要办理诸如登记之类的手续吗?是否类似于向外转让技术?
先谢谢大家了。
很好的问题,lz很细心的。
1. 专利法中已经排除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合同的形式,但是在合同法中,由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属于技术转让合同,而技术转让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这两者不是矛盾了吗?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到底要不要用书面形式呢?
专利法2008这样修改,正是基于合同法已经对此做出了规定。因此在专利法中对此做出的重复性规定。也是避免以后合同法或专利法修改时,出现相互矛盾的法条。即:关于合同是否采用书面形式,应由合同法规定,这不应当是专利法规定的范畴。这是修改这条的目的之一。因此,修改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还是需要书面形式。
2. 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中国专利技术向外国许可的情况下,如果涉及的专利技术是限制类的技术,那么在许可之前需要办理诸如许可证之类的手续吗?如果是自由类的技术,那么在许可之前需要办理诸如登记之类的手续吗?是否类似于向外转让技术?
合同法及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技术转让需要办理的手续,都要照常办理。另外还要办理专利法规定的备案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