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supeng wrote: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同日(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同一申请人在同日(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应当在申请时分别说明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已申请了另一专利;未作说明的,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处理。
同一申请人同时对同样的发明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专利,未作说明的和作说明有什么不同? 申请时作了说明的,如果发明专利符合授权条件,且相同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仍存在,则由审查员通知申请人作选择,允许申请人放弃实用新型专利而选择获得发明专利权。
没作说明的,由于实用新型已被授权,最终审查员可以依据法第9条第1款驳回你的发明专利。你不能再通过选择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而保住发明专利权。
当然,你可以通过修改权利要求,使得两个发明创造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相同,就没问题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