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个国内申请,已经错过了12个月的优先权期限,但是还没有公开,那么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相同的技术不要求优先权,直接申请PCT,然后再进入国外国家阶段?这样的话,如果国外审查员后来检索到中国的那个在先申请,那在国外的申请还能获得授权吗?

谢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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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roffish  认证会员 | 2010-9-7 20:11:51

Re:请问:如果错过了12个月的优先权期限,还能再去国外申请吗?

嗯,算我多嘴。

wipo的PCT条约、细则、4种指南、操作规程对于优先权的认定,早在2007年就改为14个月了,EPO对于优先权的认定,也在2008年改为12+2个月了(注意,优先权自前一申请的申请日起14个月内提交,与优先权自前一申请的申请日起12+2个月内提交,是不一样的,涉及一些视为送达、延长、恢复等法律问题,会形成最终不同的期限。就类似于推定15日送达,先加15日再加4个月,与,先加4个月,再加15日最后算出的期限有可能不一致一样)。

如果你是进入对PCT2007年修改未保留的国家,或者是欧洲对于EPO2008年修改未保留的国家(具体地说,就是大部分发达国家),你抓紧时间看一下。具首次申请不足14个月(EPO时间还长一点,是12+2,具体算法比较复杂,你找个明白人问问,太长了,你找文献看看把,打字能累死),抓紧时间,还能享受优先权。

如果过了14个月,你要在中国首次公开之前递交了申请,基本就OK了。抵触申请全世界的定义都差不多,只要在先申请不是在该国提出的,在后公开不是该局公开的,都不会算作抵触申请的。所以别怕,只是一定要抓紧时间了,时间恐怕比较紧了。对在审的中国首次申请来说来说,在你没请求提前公开的前提下,都是申请日起18个月公开。当然,为了拖延期限,你也可以主动修改在审的首次申请文件,在初审中造成超范围,拖延首次申请文件初审合格后的公布期限(类似方法有N种)。。。。。。。。。。。。。。。。。。嗯,不给你出坏主意了,你抓紧时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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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ansenbopai  注册会员 | 2010-9-7 22:56:02

Re:请问:如果错过了12个月的优先权期限,还能再去国外申请吗?

新案的申请日在旧案的公开日之后,则旧案不能影响新案的新颖性
(中国除外,旧案公开后将构成新案的抵触申请,影响新颖性)
besting  新手上路 | 2010-9-8 05:14:37

Re:请问:如果错过了12个月的优先权期限,还能再去国外申请吗?

EPO的Art.87 Priority right仍然写的12个月
根据什么+2?
eterne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10-9-8 16:57:23

Re:请问:如果错过了12个月的优先权期限,还能再去国外申请吗?

12 和 14的差别在于,

12个月是巴黎公约规定的,要求前后两个申请的申请日的跨度不超过12个月,

14个月是说有的国家规定,要求优先权的请求可在最迟14月时提出,是因为有时申请人提再后申请时忘了提优先权要求,但如果满足前项的12个月的要求,且要求优先权的请求是在14个月内提的,都可以接受,

另外,好像中国不再此列。在中国要求优先权,记得好像必须在申请时同时提出。请指正。
glovexj  新手上路 | 2010-9-8 23:01:48

Re:请问:如果错过了12个月的优先权期限,还能再去国外申请吗?

非常感谢各位!
现在的情况是:过了12个月,但是不到14个月。
但是最麻烦的是当时提交了提前公开,所以已经公开了。
因此,抵触申请那条路走不通了。唯一的可能方法就是优先权14个月以内的恢复,据我所知,美国和中国是作为受理局可以恢复,但是作为指定局不接受,所以美国这条路相当于完全没有希望了。
对于欧洲的话,作为指定局和受理局均可以恢复,但是恢复的原因是“合理理由”,这个很难提供,不知道有没有做过这种案件的专家啊?谢谢了
悦目  新手上路 | 2010-9-9 14:04:01

Re:请问:如果错过了12个月的优先权期限,还能再去国外申请吗?

1、CN申请未公开的情况,可以不要求优先权,直接申请PCT,自己的申请不会构成对比文件,CN申请的申请日到PCT申请日之间的公开文件则无法避开;
2、CN申请已公开,自己申请就可以构成对比文件;
2、优先权恢复。优先权恢复是一个在后申请在在先申请的12个月内提出,但当时没有要求优先权,在在先申请14个月之内提出的优先权恢复。
glovexj  新手上路 | 2010-9-9 17:56:06

Re:请问:如果错过了12个月的优先权期限,还能再去国外申请吗?

谢谢,不过美国是不是可以请求12个月的宽限期
人面桃花  新手上路 | 2010-9-9 19:34:32

Re:请问:如果错过了12个月的优先权期限,还能再去国外申请吗?

根据07年4月1日生效的PCT细则中有关优先权恢复的规定,如果还不到14个月,可以以所述申请为优先权在中国提PCT,但是能否进入到你想去的国家,得看该国是否对相应的条款有保留。以下摘出优先权恢复条款的说明,供参考:

优先权的恢复(细则26之3,49之3)

此条款设置的目的是允许申请人即使在12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届满之后递交国际申请,仍能享有该项更早的优先权。

这一条款适用的条件是:(1)申请人在递交的国际申请的请求书中应当包含恢复优先权的要求;(2)国际申请日在优先权日起14个月内;(3)申请人需要说明在优先权期限内没有递交国际申请的原因;(4)受理局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证据或声明来支持其提交的原因说明;(5)此外,申请人还需按照受理局的要求缴纳一笔优先权恢复费,目前中国作为受理局收取的费用是1000元人民币。
    受理局可适用以下一种或两种标准作为允许恢复的理由:(1) 尽管已经采取了适当的注意义务,但仍出现了未能满足期限的疏忽;(2) 误期是非故意的。目前,恢复优先权的要求及受理局的决定将与国际申请一起公布。受理局恢复优先权的效力为:以理由(1)恢复时,应在所有指定国有效;以理由(2)恢复时,应在所有采用相同或更宽松标准的指定国有效。

中国作为受理局接受的理由为:(1)尽管已经采取了适当的注意义务,但仍出现了未能满足期限的疏忽,即合理理由。

对于这一新增条款,受理局和指定局均可以做出保留。目前,作为受理局对此条款予以保留的国家和地区组织包括:比利时、巴西、哥伦比亚、古巴、捷克、德国、阿尔及利亚、欧洲地区组织、西班牙、法国、希腊、匈牙利、印度尼西亚、印度、意大利、日本、韩国、挪威、菲律宾、葡萄牙、新加坡。

作为指定局对此条款予以保留的国家和地区组织包括:巴西、加拿大、中国、哥伦比亚、古巴、捷克、德国、阿尔及利亚、欧洲地区组织、西班牙、匈牙利、印度尼西亚、印度、日本、韩国、立陶宛、墨西哥、挪威、菲律宾、葡萄牙、瑞典、新加坡、土耳其和美国。

可以看到,中国作为受理局接受了这一条款,但作为指定局予以保留。这也意味着在国际阶段利用这一条款的PCT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对于在国际阶段恢复的优先权,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不予认可。同时申请人也应注意到像日本、韩国等专利大国在作为指定局时对此条款都进行了保留。鉴于此,建议申请人应当慎重利用这一条款,尽可能的在12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内递交国际申请,避免出现在进入国家阶段时,无法享受该项优先权从而导致权利无法得到保护的情况。

针对该项条款提到的“申请人在递交的国际申请的请求书中应当包含恢复优先权的要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修改了国际申请请求书(PCT/RO/101表),在请求书的第VI栏增加了一项格式条款,即“优先权的恢复”。申请人需要明确指明哪项优先权是需要恢复的。申请人若想利用这一条款,必须在2007年4月1日以后使用新的国际申请请求书(PCT/RO/101表)。



恢复优先权:请受理局恢复上面指明的或补充栏中指明的在先申请第____项优先权(参见说明第VI栏;必须提供进一步的信息,以支持恢复优先权的要求。)

与此同时,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也修改了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声明(PCT/CN/501表),在表格中增加了第八栏,申请人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应当在进入声明中明确指明哪项是在国际阶段中恢复的优先权。该项优先权,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不予承认。如国际阶段申请人是按照细则26之二的规定恢复的优先权,该申请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后,由PCT处发出“优先权视为未要求”通知书。

8.在国际阶段恢复的优先权项为

第7栏中的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
xxxzsu  注册会员 | 2010-9-10 00:28:36

Re:请问:如果错过了12个月的优先权期限,还能再去国外申请吗?

中国的优先权请求必须在申请书中提出,都在不予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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