嗯,算我多嘴。
wipo的PCT条约、细则、4种指南、操作规程对于优先权的认定,早在2007年就改为14个月了,EPO对于优先权的认定,也在2008年改为12+2个月了(注意,优先权自前一申请的申请日起14个月内提交,与优先权自前一申请的申请日起12+2个月内提交,是不一样的,涉及一些视为送达、延长、恢复等法律问题,会形成最终不同的期限。就类似于推定15日送达,先加15日再加4个月,与,先加4个月,再加15日最后算出的期限有可能不一致一样)。
如果你是进入对PCT2007年修改未保留的国家,或者是欧洲对于EPO2008年修改未保留的国家(具体地说,就是大部分发达国家),你抓紧时间看一下。具首次申请不足14个月(EPO时间还长一点,是12+2,具体算法比较复杂,你找个明白人问问,太长了,你找文献看看把,打字能累死),抓紧时间,还能享受优先权。
如果过了14个月,你要在中国首次公开之前递交了申请,基本就OK了。抵触申请全世界的定义都差不多,只要在先申请不是在该国提出的,在后公开不是该局公开的,都不会算作抵触申请的。所以别怕,只是一定要抓紧时间了,时间恐怕比较紧了。对在审的中国首次申请来说来说,在你没请求提前公开的前提下,都是申请日起18个月公开。当然,为了拖延期限,你也可以主动修改在审的首次申请文件,在初审中造成超范围,拖延首次申请文件初审合格后的公布期限(类似方法有N种)。。。。。。。。。。。。。。。。。。嗯,不给你出坏主意了,你抓紧时间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