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现在果汁局网站上表格基本都是2010年2月1日更新后的最新的,表格中选项引用的条款也都是新法,新细则。我09年5月的一个发明案子,根据老案子按老法审查的原则,一通中审查意见仍引用的老细则13条第1款,要求申请人据此放弃同日申请的新型。
   申请人同意放弃新型,但是发现现在表格都是引用新法,所以,在此想问问各位大侠们,平时是怎么处理的?是直接用最新的表格?还是把新表格上的引用的新法(细则)改成老法,老细则的对应项呢?
分享到 :
0 人收藏

2 个回复

倒序浏览
qszl  中级会员 | 2010-9-6 20:10:52

Re:果汁局网站上表格都是按新法制定,那老案子答复,怎么处理?

专利法第9条第1款,这个是审查员注明的引用条款,但事实上老的案子还是可以用原来的13条第1款
广告位说明
zcjcat  注册会员 | 2010-9-7 03:39:12

Re:果汁局网站上表格都是按新法制定,那老案子答复,怎么处理?

跟审查员通知书保持一致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