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请教本国人与外国人共同申请的问题

2010-9-5 19:37
14351
2009年考题:
68、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赵某与北京居民刘某共同提出了一件发明专利申请。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如果该申请的第一署名人为刘某,则无论赵某在国内有无经常居所,都无需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B、如果赵某在北京有经常居所,则无论谁是该申请的第一署名人,都无需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C、如果赵某在北京没有经常居所,且赵某是该申请的第一署名人,则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
D、如果刘某长期居住于德国,则无论谁是该申请的第一署名人,都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请帮忙分析下答案为什么是ABC?以及答案的出处。不胜感谢!
分享到 :
0 人收藏

1 个回复

倒序浏览
森林大海  注册会员 | 2010-9-5 20:25:05

Re:请教本国人与外国人共同申请的问题

首先根据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节的内容,以及概念:

居民是指在某个国家或地区居住期限达一年以上者。

A:北京居民刘某意为在中国内地有经常居所,如果以其为第一署名人,则根据指南的规定,A正确。

B:如果赵某在北京有经常居所,则意为赵某是在中国内地有经常居所的人,如果以其为第一署名人,则根据指南的规定,B正确。

C:赵某在北京没有经常居所,个人认为,并不能代表赵某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而且赵某的国籍也未知,以赵某为第一署名人,不能确定必须要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其中C选项中的专利代理机构不必经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因此选项C错误。

D:刘某长期居住德国,如果刘某具有中国国籍且以刘某为第一署名人,则不必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因此选项D错误。

答案为什么把选项C确定为正确选项,我也想知道其原因。

也请明白人对本人的分析给予指正,多谢
广告位说明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incai5753

新手上路

积分: 14 帖子: 10 精华: 0

楼主热帖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