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PCT专利进入美国国家阶段申请一个多月后,美国的代理律师事务所要我们签授权声明-----combined declaration for utility or design patent application and power of attorney ,我们的专利也向欧洲,日本,俄罗斯,澳大利亚都申请了,怎么其他国家都没要这授权声明呢?感觉奇怪??难道只有美国这样吗?
还有一个问题,美国的代理律师事务所要我(发明人本人)把专利转给我的公司,在后续审查授权中,美国对个人和小公司的收费有区别吗?
我觉得先保留个人的名义比较好,如果能找到美国的合作方,个人需要办的手续比较简单,以后需要改,在授权以后再改不迟,大家觉的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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