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们都来对《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提意见吧,大家集思广益,交流一下,然后分别给专利局提出我们的意见,让专利局看到民意吧。我先抛个砖,希望能引来玉。
第五十条“本条例施行前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依法执业的专利代理人,在本条例施行后可以继续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的名义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这是最赤裸裸地保护既得利益者的一条,哪有公平、正义可言。难道以后每年都让一部分代理机构按照旧的代理条例进行年检,而另一部分代理机构按照新的条例年检吗。
建议修改为“本条例施行前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依法执业的专利代理人,在本条例施行后按照新的条例进行年检,本条例实施后的第一次年检结束前可以继续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的名义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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