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关于优先权
坐等高人,这个东西往深里究其实很乱。
根据法9条2款,应该是授予A的,但是根据1款,只授予一项专利权,这就牵扯到怎么理解“一项”了。如果理解为“一次”,那这里1、2两款就有冲突了。如果理解为“不能共存”,那似乎还可以有转寰的余地,即撤销B的权利,再授予A。不过根据什么条款来“撤销”B的专利权呢?专利局好像没有主动启动撤销专利权的机制,只能由A来提出无效宣告,但是如果A的申请是发明专利,还好办,公开之后可以根据抵触申请来宣告B的专利权无效(看样子应该是实用新型,授权too fast了),但如果A也是实用新型呢?非授权无以公开,不公开又不构成抵触申请,怎么办?[s: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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