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听祈建伟老师的实务培训课,他讲到,在“惯用手段直接置换”这种情况下判断新颖新,其对比文件只能是抵触申请,不能是现有技术。
对此我持不同意见。我认为“惯用手段直接置换”评新颖性,其对比文件,既包括现有技术,又包括抵触申请。请大家也发表一下自己的意见?
也可以加入QQ群:119301136 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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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kly  注册会员 | 2010-8-30 20:47:38

Re:关于“惯用手段直接置换”判断新颖性的对比文件的疑问

怎么没高手解答一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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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kly  注册会员 | 2010-9-2 04:09:17

Re:关于“惯用手段直接置换”判断新颖性的对比文件的疑问

neverbird  注册会员 | 2010-9-4 00:22:04

Re:关于“惯用手段直接置换”判断新颖性的对比文件的疑问

不会吧?不可能这个“惯用手段直接置换”,只能出现在抵触申请文件里才能破坏本申请案的新颖性,出现在现有技术里,难道就不破坏了?
dreamflyph  新手上路 | 2010-9-4 01:28:00

Re:关于“惯用手段直接置换”判断新颖性的对比文件的疑问

neverbird wrote:
不会吧?不可能这个“惯用手段直接置换”,只能出现在抵触申请文件里才能破坏本申请案的新颖性,出现在现有技术里,难道就不破坏了?

现有技术里面,用创造性评述。
big5shuo  注册会员 | 2010-9-4 01:57:13

Re:关于“惯用手段直接置换”判断新颖性的对比文件的疑问

dreamflyph wrote:
现有技术里面,用创造性评述。

恩,关于这个问题,我的看法是:
抵触申请只用于新颖性比较,不能用于创造性比较。所以,如果有一个申请A和其抵触申请B的技术方案几乎完全相同,其区别仅在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此时如果没有这条规定,就不能在新颖性评价中用抵触申请B来否定当前申请A不具有新颖性,所以只能判断当前申请A具有新颖性,同时,抵触申请不能用来做创造性判断,所以A也能具有创造性,则A可能就被授权。但是这样就可能出现两个几乎完全相同的发明创造A和B,其区别仅在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这样是明显不合适的。

但对于现有技术,由于其即可以用来评价新颖性,有可以用来评价创造性,所以在创造性评价时,当存在类似惯用手段直接置换的情况,可以用相应创造性审查原则或判断方法否定当前申请不具有创造性。

所以,“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基本上应用于抵触申请。
zvjus  注册会员 | 2010-9-4 04:01:53

Re:关于“惯用手段直接置换”判断新颖性的对比文件的疑问

其实这个问题就如楼上所说。
举个例子 ,发明本身是螺钉 ,现有技术是 钉子 则即使不用“惯用手段直接置换”,也可以用创造性来进行判决并驳回;但是,问题是,如果抵触申请是钉子的话,对于这种显而易见的惯用替换,如果不否认其新颖性的话,是说不过去的;所以,只好用“惯用手段直接置换”来进行判断了!
  实际上,“惯用手段直接置换”本身也是有风险的,所以,如果对比文件是现有技术的话,其还是不使用该规则;而直接在创造性进行判断。
neverbird  注册会员 | 2010-9-7 00:03:18

Re:关于“惯用手段直接置换”判断新颖性的对比文件的疑问

恕我愚钝,我还是不大明白,因为新颖性的判断是在创造性之前的,如果某申请文件中的某技术特征,已在某现有技术对比文件中,以“惯用手段直接置换”体现出来,难道此时,我们不认为该申请文件缺少新颖性,而要等到判断创造性的时候,才以其缺乏创造性而驳回?
zhangsf110  注册会员 | 2010-9-7 03:42:14

Re:关于“惯用手段直接置换”判断新颖性的对比文件的疑问

sunkly wrote:
前两天听祈建伟老师的实务培训课,他讲到,在“惯用手段直接置换”这种情况下判断新颖新,其对比文件只能是抵触申请,不能是现有技术。
对此我持不同意见。我认为“惯用手段直接置换”评新颖性,其对比文件,既包括现有技术,又包括抵触申请。请大家也发表一下自己的意见?
也可以加入QQ群:119301136 讨论。
以“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来否定新颖性仅仅用于抵触申请。当对比文件属于现有技术时,实质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的特征时就改说法了---“等效替换”,而且后者改用评价创造性而不是新颖性了。在评价创造性的时候,也可能会遇到“惯用手段”的身影。如果说本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仅在于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的时候,我们说所述区别特征属于公知常识,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所述区别特征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得到本发明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本发明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没有创造性。
个人长期总结和思考的东西,需要高手进一步确认。
babyface  注册会员 | 2010-9-7 22:18:35

Re:关于“惯用手段直接置换”判断新颖性的对比文件的疑问

学习了。
指南中并没有讲“惯用手段直接置换”用于评判新颖性时只适用抵触申请,难道是审查员的内部规则??

比较了一下新颖性和创造性两章节关于“惯用手段”的描述,觉得可以这样理解:
新颖性中重在“置换”,对比文件A+B+C,申请A+B+C\',对比文件中已经披露了惯用替代特征C,申请并没有解决任何技术问题。
创造性中重在“技术启示”,区别特征是解决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但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中并未披露该区别特征的替代特征。通过教科书、工具书等容易了解到区别特征本身具备解决技术问题的属性。
所以,此“惯用手段”非彼“惯用手段”。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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