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指南5-3-1里面删除了“专利代办处不受理其中的涉外申请、分案申请、要求国内优先权的申请,也不受理申请日之后提交的其他文件。 ” 意思是说这些都可以受理了吗??
但是专利局网站里对代办处的受理范围却是如下规定的(不过是08年4月更新的):
一、代办处可以受理的专利申请文件
1. 内地申请人面交或寄交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
2. 港、澳、台地区的个人委托内地专利代理机构面交或寄交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
二、代办处不能受理的专利申请文件
1. PCT申请文件;
2. 外国申请人及港、澳、台地区法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
3. 分案申请文件;
4. 有要求优先权声明的专利申请文件;
5. 专利申请被受理后提交的其他文件。
而且新指南中说“代办处按照相关规定受理专利申请及其他有关文件。”,那么这个“相关规定”是不是指上面果汁局给出的信息呢??
请各位指点迷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