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6条:以下关于申请人修改申请文件的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c.“在审查员指出申请的多项同类独立权利要求不具有单一性后,申请人重新撰写新的独立权要求,原来的多项独立权要求改写为新独权的从属”,这种修改不属于主动修改。

引号内的内容正如您所说现在是不能被接受的。但是c选项的本意是:引号内的修改不属于主动修改。

我认为只要是针对审查员指出的缺陷,就不属于主动修改(主修只有2个时机)吧。感觉引号内的修改虽然是超范围的修改,但确实不属于主修啊。
c项不应选吧。

另:请教杨老师:
指南中规定:期限届满未答复,复审程序终止。 请问这个不考虑请求人是否会要求恢复权利的原因,是不是因为复审委不知道请求人什么时候会请求恢复,不能一直等。如果将来请求人恢复权利了,会重新成立合议组复审?

而复审委作出复审决定,却要等请求人是否上诉,才能判断复审程序是否终止。这个是不是因为上诉期限只有3月,所以就等一等,如果不上诉,就终止。

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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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比寻常  版主 | 2010-8-31 16:13:24

Re:杨老师,我是集中班培训的学生,请教您讲的第66道试题

你好,

首先,针对第一个问题。在答复审查意见时,只要不是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均属于主动修改,而主动修改在答复审查意见时是不被接受的。题述中的上述修改,按照现行指南的原则不能视为针对审查意见的修改,例如,指南中规定答复意见时不能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也不能超出原权利要求的范围。综上原则,此修改只能被视为主动修改而不能接受。针对第二个问题,你的理解是正确的,第一种情形是不确定的,并且即使发生也是恢复,只有先终止了才有恢复;第二种情形是法定的期限,所以应等待期限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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