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6条:以下关于申请人修改申请文件的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c.“在审查员指出申请的多项同类独立权利要求不具有单一性后,申请人重新撰写新的独立权要求,原来的多项独立权要求改写为新独权的从属”,这种修改不属于主动修改。
引号内的内容正如您所说现在是不能被接受的。但是c选项的本意是:引号内的修改不属于主动修改。
我认为只要是针对审查员指出的缺陷,就不属于主动修改(主修只有2个时机)吧。感觉引号内的修改虽然是超范围的修改,但确实不属于主修啊。
c项不应选吧。
另:请教杨老师:
指南中规定:期限届满未答复,复审程序终止。 请问这个不考虑请求人是否会要求恢复权利的原因,是不是因为复审委不知道请求人什么时候会请求恢复,不能一直等。如果将来请求人恢复权利了,会重新成立合议组复审?
而复审委作出复审决定,却要等请求人是否上诉,才能判断复审程序是否终止。这个是不是因为上诉期限只有3月,所以就等一等,如果不上诉,就终止。
多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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