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求助:关于联合用药的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

2010-8-27 23:24
481417
看到一篇专利主权项是这么写的:通式I的化合物用于制备在用抗肿瘤药治疗之前和/或期间治疗良性和恶性肿瘤的药物的应用。
通式I的化合物在抗肿瘤药物中的应用为已经披露的信息,这样的权利要求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吗?国内的专利已授权,可是在研究美国审查员的审查意见时,美国审查员一直在强调,通式I的化合物用于制备抗肿瘤药物中的应用是已披露的信息,故“通式I的化合物用于制备在用抗肿瘤药治疗之前和/或期间治疗良性和恶性肿瘤的药物的应用”不具有新颖性。
仔细想想似乎美国审查员指出的也有道理,比如把该权利要求中的连接词取或,那么该权项就可能是“通式化合物用于制备在用抗肿瘤药物治疗之前”治疗良性和恶性肿瘤的药物的应用,这时似乎就没有新颖性创造性了吧?
补充一下,我最想了解的是,“用抗肿瘤药治疗之前和/或期间”这一部分的插入,是否直接影响到了该权项的新颖性,创造性问题,即,这样的写法,能否理解为是一种包含该化合物+常规抗肿瘤药物的组合物的权利要求?说了一堆,不知道有没有把我的意思说明白,急盼高手解惑,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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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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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dk2  中级会员 | 2010-8-27 23:46:15

Re:求助:关于联合用药的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

大概明白了你的意思,我也认同美国审查员的意见,认为没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但这不表示中美专利审查在此处有差异,事实上我认为中国审查员也不应该授权的。难道授权文本也是这么写的?是不是修改成的别的表述方式后授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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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rmycall  注册会员 | 2010-8-28 00:11:53

Re:求助:关于联合用药的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

asdk2 wrote:
大概明白了你的意思,我也认同美国审查员的意见,认为没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但这不表示中美专利审查在此处有差异,事实上我认为中国审查员也不应该授权的。难道授权文本也是这么写的?是不是修改成的别的表述方式后授权的?
授权文本也是这么写的,美国的申请争辩了两次之后倒是改了,改成一种治疗……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给予……药物,其中……是在……之前和/或……给药。
hearmycall  注册会员 | 2010-8-28 00:25:56

Re:求助:关于联合用药的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

另外关于联合用药我又想到一个问题,因为联合用药可能是一种药物先用几个月,另外一种过一段时间才开始使用,而并非一定是同时使用,这样,就很难用药物组合物将其描述出来,我看到一些专利中都会涉及先将两者合写一种制备……药物的用途,而后在从属权项里描述,其中第一种药物和第二种药物的用法,比如第二种药物先用三个月,此时不给予第一种药物,此后又同时使用之类,像后面这种从属权项看起来似乎是疾病的治疗方法啊?各位觉得呢?
asdk2  中级会员 | 2010-8-28 01:18:33

Re:求助:关于联合用药的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

这种倒不是治疗方法,因为主题是产品,但是特征部分先给药后给药涉及给药方案。目前认为给药方案对组合物本身或医药用途是没有限定作用的,因此如果权1没有新创,加入给药方案后的从权也很难获得授权。

那个中国授权的专利,是不是比较早啊,比如前四五年的?
hearmycall  注册会员 | 2010-8-28 01:25:59

Re:求助:关于联合用药的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

asdk2 wrote:
这种倒不是治疗方法,因为主题是产品,但是特征部分先给药后给药涉及给药方案。目前认为给药方案对组合物本身或医药用途是没有限定作用的,因此如果权1没有新创,加入给药方案后的从权也很难获得授权。

那个中国授权的专利,是不是比较早啊,比如前四五年的?
07年授权的。
asdk2  中级会员 | 2010-8-28 01:31:42

Re:求助:关于联合用药的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

个例吧,总觉得怪怪的,不像常规现象
asdk2  中级会员 | 2010-8-28 01:38:04

Re:求助:关于联合用药的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

个例吧,总觉得怪怪的,不像常规现象

看了下授权文本,由通式I改成通式II了,不过如果通式II治疗肿瘤也是已知的,那很有可能是审查员当时的思路有问题。如果通式II治疗肿瘤是未知的,那就没问题了
hearmycall  注册会员 | 2010-8-30 16:04:44

Re:求助:关于联合用药的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

asdk2 wrote:
个例吧,总觉得怪怪的,不像常规现象

看了下授权文本,由通式I改成通式II了,不过如果通式II治疗肿瘤也是已知的,那很有可能是审查员当时的思路有问题。如果通式II治疗肿瘤是未知的,那就没问题了
通式II治疗肿瘤确实是已知的
良心代理  专利代理人 | 2010-8-30 16:41:02

Re:求助:关于联合用药的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

个人认为,如果真想搞清楚这个案子,需要到专利局去复印他的答复意见文件来看。

顺便说一句,当前,我们国家的专利审查过程中的相关文件,比如审查意见和意见陈述,都没有网络公开,甚至主动去复印都会给印不全。这种现状对于很多专利申请人是非常有利的。
因为,即使你通过对权利要求或说明书所记载文字的“限定性”解释获得了专利权,因为意见陈述文件的获得比较麻烦,一般人只会按照字面意思(超出申请人为获得专利权而声称的含义范围)去解释它的范围。这无形之中,就使得专利权人占了便宜。
当然了,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解释中,也有禁止反悔原则,只是,在意见陈述文件的获得如此麻烦,甚至有时候都无法获得的情况下,禁止反悔原则被应用的概率就值得商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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