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定:不能主动增加新的原权利要求书中没有的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具体应该如何理解啊?
以08年真题为例:
(1)原独立权利要求1存在两个保护范围,修改后将独立权利要求1 的保护主题限定为“一种制作油炸食品的方法”;再将制作油炸薯片的方法写为权利要求2,以作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这种情况下权利要求2是否应该算新增的从属权利要求呢?
(2)假设原权利要求书中只有关于制作油炸食品方法的独立权利要求及其从属权利要求,没有关于制作油炸食品设备的权利要求,而专利说明书等其他文件没有变化。
答复审查意见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想要对制作油炸食品的设备进行保护。按照新法规定,不能增加独立权利项;此时,是否只能通过分案对设备进行保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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