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试卷四第32题
32.下述哪些情况可视为权利要求书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2002年试卷四第32题)
A.说明书仅提到温度为0~100℃,并且没有给出具体实施例,权利要求书将其限定为更小范围20~50℃
B.说明书中仅提及发明采用钢材料作为电镀材料,权利要求书将其概括为采用金属材料作为电镀材料
C.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提及采用金属材料作为电镀材料;实施例分别采用铝、铜作为电镀材料,权利要求书将电镀材料取定为铁或镍
D.说明书仅公开了用氯化钠、氯化钾的水溶液作为获得氯元素的源,权利要求书将该源限定为含氯化合物的水溶液
【答案】ABCD
【解析】选项A的权利要求书限定温度为“20~50℃”,但是说明书中没有给出两端值的实施例。选项B中权利要求采用了钢材料的上位概念,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该上位概括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选项C中权利要求书将电镀材料取定为铁或镍,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预测与说明书给出的以铝、铜作为电镀材料的实施方式等同的替代方式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选项D中将该源限定为含氯化合物的水溶液,说明书中用氯化钠、氯化钾的水溶液作为获得氯元素的源,不足以支持权利要求的上位概括。
关于选项C,说明书发明内容不是提及了采用金属材料吗,为什么权利要求中的铁和镍还是得不到支持呢?那说明书中究竟要怎么写才能得到支持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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