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关于无效阶段请求人补充证据的问题

2010-8-26 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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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七条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

  第六十八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和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答复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或者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

        指南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无效宣告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形式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无效宣告请求客体、无效宣告请求人资格、无效宣告请求范围及理由和证据、文件的形式。
        
问题是:

1)复审委对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形式审查期限有多长?

2)复审委发出无效宣告受理通知书,并转送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副本给专利权人的时间是否是在请求人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之后?
       或者说是否  复审委在收到无效宣告请求书后一个月内只是对 ----请求客体,请求人资格,无效宣告理由、证据及范围,费用缴纳情况,委托手续办理情况等进行审查,但在请求人可以增加证据和理由、缴纳请求费的的法定一个月期限内是不会发出受理通知书的,对吗?

3)针对专利权人的以合并式修改的权利要求或者提交的反证,请求人可以在复审委指定的期限内补充证据或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专利复审委收到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书和补充的证据后又会将其转发给专利权人,然后专利权人再根据该意见陈述书中增加的理由和补充的证据进行合并式修改,或者进行答复,专利复审委再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再增加......直至最后复审委书面或口审结案,也就是说,专利权人的合并式修改和请求人自提请之日起1个月后是可以有多次补充证据的机会的,对吧?

4)09年的试题,针对专利权人的修改请求人新增加了证据---对比文件3......但是没有指出该修改是否是“合并式修改”啊?是不允许在提出无效宣告是、请求之日起1个月之后针对专利权人的删除式修改再补充证据的,不知这是否是出题的漏洞?
无效宣告流程图.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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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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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杨同志  金牌会员 | 2010-8-27 16:58:31

Re:关于无效阶段请求人补充证据的问题

1)复审委对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形式审查期限有多长?

----这个不好说,如果是发生侵权诉讼,有法院传票的,可以加快办理,当时就能拿到无效宣告受理通知书,如果走普通程序,大概要2-3个月吧,具体就不清楚了。我只办过加急的,10分钟后我就拿到了无效宣告受理通知书,同时我亲眼见到工作人员把给专利权人的文件打出来放到信封里了,据她说下午邮局来取信当天就可以发走了。这是在专利局这边的一个专门办加急的一个办公室,而到复审委那边走流程就慢啦。

2)复审委发出无效宣告受理通知书,并转送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副本给专利权人的时间是否是在请求人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之后?
或者说是否 复审委在收到无效宣告请求书后一个月内只是对 ----请求客体,请求人资格,无效宣告理由、证据及范围,费用缴纳情况,委托手续办理情况等进行审查,但在请求人可以增加证据和理由、缴纳请求费的的法定一个月期限内是不会发出受理通知书的,对吗?

------一般复审委给请求人发出无效宣告受理通知书的同时,转送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副本给专利权人。一个月内如果有补充,会再次转送的。

3)针对专利权人的以合并式修改的权利要求或者提交的反证,请求人可以在复审委指定的期限内补充证据或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专利复审委收到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书和补充的证据后又会将其转发给专利权人,然后专利权人再根据该意见陈述书中增加的理由和补充的证据进行合并式修改,或者进行答复,专利复审委再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再增加......直至最后复审委书面或口审结案,也就是说,专利权人的合并式修改和请求人自提请之日起1个月后是可以有多次补充证据的机会的,对吧?

机会是有,但是范围仅针对对方的意见和证据做出的反应,不能补充这之外的其他新证据。公知常识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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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注是金  注册会员 | 2010-8-30 19:06:26

Re:关于无效阶段请求人补充证据的问题

学习了,非常感谢老杨同志!谢谢!
专注是金  注册会员 | 2010-9-26 01:08:56

Re:关于无效阶段请求人补充证据的问题

因为“专利权人和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答复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或者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也就是说:如果某专利只能进行删除式修改而不能合并,在通常实务中是否专利权人就不作删除式修改和意见陈述? 或者说如果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做了修改是否就默认应该是“合并式修改”?
另外,对老杨同志“机会是有,但是范围仅针对对方的意见和证据做出的反应,不能补充这之外的其他新证据。公知常识除外。”是否可以理解为:听证原则。如果一方在指定期限内提出“新的理由或证据”(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进行(合并式)修改或提出反证 & 请求人针对前述专利权人的修改或反证可以在指定期限内补充“新的”证据或增加“新的”无效理由),就应该给另一方陈述意见或增加“新的”理由、证据的机会。
单恋一只花  新手上路 | 2012-4-14 16:21:12
就应该给另一方陈述意见或增加“新的”理由、证据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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