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要求1为“一种制备某制剂的制备方法,包含:活性成分,至少一种稀释剂,至少一种粘合剂,至少一种崩解剂。”
针对粘合剂,说明书中的实施方案列出很多种,如A、B、C。这些粘合剂在应用上有特定的比例(如5%以下)。由于权1保护了上位概念,是不是意味着保护了所有已知的粘合剂,包括说明书中未曾公开的?
作为开放性权利要求,如果规避的话是不是可以减去其中一项必要特征,如粘合剂即可?假如用一种有粘合特性的物料替代权1中粘合剂,而其应用比例大大超过了已知的应用比例(如10%),是否仍然有侵权嫌疑?在权1的从属权利有对粘合剂的比例作进一步的限定,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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