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一通删除的权利要求,二通能不能捡回来再修改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的缺陷进行修改。
由于在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没有就该删除的权利要求提出任何缺陷,你也就不能对其进行修改。
另外,根据禁反言的原则,你对已经放弃的部分也不可以增加补充道权利要求中。
当然,违如果审查员同意你补充到权利要求中,也是可以的。
而且,违反专利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并不是无效宣告的理由,因此,只要审查员同意你补充道权利要求书中,以后也不会成为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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