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的单一性的问题,比如一通认为没用删了,到后面审查员接受了删除,和其它的修改意见,仅发出了剩余权利要求的形式问题,
但是申请人发现一通删除错误,想再捡回来,不知道是否可以?因为二通审查员毕竟没有提出这个的问题,有不针对审查员提出的审查意见答复的嫌疑,还有超范围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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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杨同志  金牌会员 | 2010-8-25 18:02:08

Re:一通删除的权利要求,二通能不能捡回来再修改

这事最好电话审查员,否则不针对审查员提出的审查意见答复不予接受,超范围到不至于,因为基础是原始申请文件。如果审查员不接受,那就只好分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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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opa  注册会员 | 2010-8-26 00:43:15

Re:一通删除的权利要求,二通能不能捡回来再修改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的缺陷进行修改。
    由于在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没有就该删除的权利要求提出任何缺陷,你也就不能对其进行修改。
    另外,根据禁反言的原则,你对已经放弃的部分也不可以增加补充道权利要求中。
    当然,违如果审查员同意你补充到权利要求中,也是可以的。
    而且,违反专利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并不是无效宣告的理由,因此,只要审查员同意你补充道权利要求书中,以后也不会成为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
养乐多多  注册会员 | 2010-9-1 23:48:24

Re:一通删除的权利要求,二通能不能捡回来再修改

不可以~~~~~~~~~~~~~除非跟审查员沟通的够好~
zcjcat  注册会员 | 2010-9-1 23:53:25

Re:一通删除的权利要求,二通能不能捡回来再修改

要看审查员的态度,一般来说,审查员不爱接受,会增加伊的工作量,不过好好说说,也许能行。
不管审查员的态度,强行提交,会认为属于不予接受的文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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