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指南第五部分第三章
4.申请日的更正
申请人收到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之后认为该通知书上记载的申请日与邮寄该申请文件日期不一致的,可以请求专利局更正申请日。
…… 符合上述规定的,应予更正申请日; 否则, 不予更正申请日。
准予更正申请日的,应当作出重新确定申请日通知书,送交申请人,并修改有关数据;不予更正申请日的,应当对此更正申请日的请求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对专利局确定的其他文件递交日有异议的,应当提供专利局出具的收到文件回执、收寄邮局出具的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材料。证明材料符合规定的,专利局应当重新确定递交日并修改有关数据。
LZ的问题在于,如果更正后的日期为证据提交日的话,根本找不到法律依据并且有损于申请人的利益。
专利局经查证核实,认为申请人递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寄出的邮戳日就是申请日的,当然应当将申请日恢复到邮戳日,这与证据提交日无关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