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诉讼] 关于使用公开问题

2010-8-23 18:41
24037
甲公司生产产品X,乙公司生产产品X的配套使用产品Y,乙公司有与甲公司的合作意向

假设,甲公司提出产品X与产品Y的配合使用问题,希望乙公司开发设计出能解决该问题的产品Y,乙公司独立研发设计(甲公司不提供任何技术、物质支持,只是将来乙公司的产品满足甲的要求后签合同供货)。

现乙公司将开发的Y产品拿给甲公司展示,若设计通过不再改动,就该设计申请专利,则这次展示构不构成破坏新颖性的公开?
分享到 :
0 人收藏

7 个回复

倒序浏览
ursula  认证会员 | 2010-8-23 18:50:25

Re:关于使用公开问题

如果仅仅“拿给甲公司展示”,则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所以不会破坏新颖性。
广告位说明
M6  注册会员 | 2010-8-23 19:19:43

Re:关于使用公开问题

什么形式的展示
todd0532  注册会员 | 2010-8-23 20:16:30

Re:关于使用公开问题

M6 wrote:
什么形式的展示
结构图纸的展示,包括内部结构
todd0532  注册会员 | 2010-8-24 00:41:44

Re:关于使用公开问题

哪位高人帮忙分析一下
milky  注册会员 | 2010-8-24 00:49:46

Re:关于使用公开问题

签保密协议没?
todd0532  注册会员 | 2010-8-24 16:13:50

Re:关于使用公开问题

没有签什么结果?签了又是什么结果呢?
lawyerq  注册会员 | 2010-10-11 17:40:40

Re:关于使用公开问题

lawyerq:接楼上的观点:使用公开的实质要件应该是以公众能够得知该产品或方法为标准。结合上述问题1、要明确该展示到什么程度?也即具体提供的图纸、实物结构、材料使用或涉及的方法等实质公开要件是否达到丧失新颖性程度2、是否与甲方有保密约定?若有,则一旦甲方泄密可按申请日前6个月内的公开可拥有宽展期而不视为丧失新颖性公开。若无,较为复杂。但也可考虑甲方公开的程度是否导致公众可知晓的程度,还有可考虑甲方是否也有默示的保密义务?总之情况可结合多角度考虑。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