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use wrote:
我个人理解专利法第6条立法目的来讲,尽管他享有优先权(在入职前),但是如果立法者允许发明者都以在先的申请继续个人申请的话,雇主的利益根本就得不到保护,
因为,一个雇主聘请一个专家工作,那是基于他过去在本领域技术的突出表现才聘请的,比如做个大项目、发明创造等等,
而如果该专家利用公司的资源和条件,继续改进、完善其原来的技术构思,然后撤回在先的专利申请,重新提出专利,享有优先权,其成果归于个人而不是公司,显然对公司是不公平的。
因此,我个人理解,是否属于职务发明的行为,如二楼所说的很对,时间不是问题,内容才是关键。 不是吧?所谓职务发明是指发明人
(1)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任务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
(4)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如果B请求在先申请A为优先权,那么B的方案应该不完全属于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不能被认定为职务发明吧。至于专利技术的实施问题,应该属于企业与专利权人之间的专利许可范畴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