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晓青《专利法律知识》第二章习题74
“将外观设计不存在口头公开的方式”作为正确答案之一,理由:作为富有美感的设计不能用口头方式公开。
我未能理解冯老师这个理由从何说起,亦未在指南及相关资料中发现类似说法。经百度后,仅查到按照旧法类似说法“关于外观设计的地域标准,我国采用的是混合标准,与其公开方式相结合。如果是出版物公开,则采用绝对标准,即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如果是使用公开,则采用相对标准,即在国内外观设计被用在公众都可以见到的相同产品的外表上。由于外观设计很难通过口头说明来表述,所以在公开方式上不存在口头公开。 ”
我个人认为,外观设计确实很难通过口头说明表达,我同意,但题目直接在逻辑上完全排除口头公开形式合法性,过于片面且法律依据不足。
不知以上看法是否正确?或学界已有类似基本统一学术观点?也好让我在考试中更加确定上述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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