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句话怎么理解,请大侠们指点:
1.分案申请递交的时间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届满前提出,该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2.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得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问题:第一句说原申请已被驳回,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第二句说已发出驳回决定得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到底怎么理解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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