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个例子,想申请一个专利,首先是提高铝片导电能力的方法,然后,是由这个方法发展出的产品,最后是产品的生产工艺。但是方法和产品的权利要求重复了,这样容许吗?大师们帮我看看如下的权利要求写法是否合格?先谢了。
权利要求:
1. 一种提高铝片电导率的方法。其特征是在铝片表面附着一层高电导率材料。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电导率材料是银。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电导率材料是铜。
4. 一种具有高电导率的铝片。其特征是在铝片表面附着一层高电导率材料。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高电导率材料是银。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高电导率材料是铜。
7. 一种制备具有高电导率的铝片的方法。其特征是将将一层高电导率材料附着在铝片上。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制备方法,其特征是先将银或铜等高电导率熔化,然后将铝片插人银或铜的熔液中并迅速抽出,让银液或铜液凝固在铝片表面,形成银层或铜层。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制备方法,其特征是先将银或铜做成粉末,粉末粒度在0.1毫米以下。然后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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