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无效口头审理答辩词
尊敬的专利复审委:
一、请求人根据审查指南第168页倒数第3行的规定无效本专利是错误的
1、该段是关于“法9.1及细则41.2”的审查指南,请求人将它搬到“法26.4”中去,是明显的张冠李戴。
2、“法9.1及细则41.2”均不是“细则65”指定的无效条款。
二、请求人将“成反比”偷换成“反比例”是错误的
1、《辞海》第300页只有“反比例”的定义,而没有“成反比”的定义。
2、“成反比”只是表示“此增彼减”,与“成正比”的“此增彼增”相对应。“成反比”是一个日常习惯用语,就象人们常说“记忆力与年龄成反比”一样,它不追求一个准确的数学关系表达式,属于现代“模糊数学”研究的课题。“反比例”是准确的数学关系词,它有准确的数学关系表达式。“反比例”是包含在“成反比”中的一个特例。
3、从本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均能理解出:极板间的距离最大时,阻力为零;随着极板的距离减小,阻力逐步增大,当极板距离减少到零时,阻力最大。符合人们对“成反比”这一词语的习惯用法。
4、更何况请求人在介绍证据1、5、7、8中的弹簧时,也使用了成反比这一词语。
5、《辞海》第1700页,胡克定律是说:应力与变形量成正比;本专利是说:弹性阻力与极板间距离成反比,他们是针对同一自然规律的不同解释。如本专利的弹性阻力与极板间距离成正比,就明显违背了胡克定律,且与本专利发明目的相违背。
三、请求人认为采用拉伸弹簧与弹性阻力装置相矛盾,是错误的
1、本专利中拉伸弹簧的功能显然是阻止动电极向静电极移动,且阻力与极板间的距离成反比。
2、弹性阻力装置不能简单地解释为压缩弹簧或拉伸弹簧。弹性阻力装置是装置,弹簧是元件,元件包含在装置中,但元件不是装置。这正如汽车包含车轮,不能说车轮就是汽车。
3、权力要求3相对权力要求1是附加的技术特征,符合审Ⅱ.Ⅱ-3.1.2关于“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及细则20.2和细则20.3之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