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无效请求口审答辩发言词
尊敬的专利复审委员会:
我是本专利权人XXX,与另两位专利权人XXX和XXX商定,协助全权代理人XXX,参与本次无效请求口审答辩。
本专利最大的技术贡献是:第一个想到将水电阻安装在电机的转轴上,利用电机旋转的离心力控制水电阻的大小,并实现了绕线电机的无刷自控软启动;第一次提出离心排气阀这一概念并发明了离心排气阀,解决了水电阻安装在电机转轴上漏液和爆炸的技术难题。
现就本次请求人提出的问题及本专利权人无效答辩内容简要叙述如下:
一、对无效宣告请求意见一、二的陈述
1、本专利所述的“弹性阻力装置”系指具有弹性的、阻止动电极向静电极移动的,使极板间的阻力与距离成反比的装置,其结构包含弹簧。弹簧的功能和使用是公知常识,本领域人员能理解出弹性阻力装置包含压缩弹簧。
2、“弹性阻力装置”在公开和授权说明书中的第二页均有记载。
3、弹性阻力装置采用压缩弹簧,是本领域内的技术人员容易联想到的方案,如证据1、5、7、8及本专利背景技术的离心开关均采用压缩弹簧;弹性阻力装置采用拉伸弹簧,是不易想到的。因此,专利权人这种选择性记载,符合细则17条(五)具体实施方式相关规定和专利文件的书写惯例。
4、专利申请审查员指出说明书中未写明“压缩弹簧”有两种修改办法:①是将原权力要求4抄到说明书中去,就保证了说明书与权利要求书在形式上的一致性,但会失去专利权的简要性(法26.4);②就是删除原权力要求4,不但形式上满足要求,同时避免了与权利要求1的重复。
5、本专利将其下位“拉伸弹簧”作为优选方式,在说明书、实施例及附图中进行了详细叙述。权利要求3是对权利要求1所述的弹性阻力装置的一种改进方案,符合审Ⅱ.Ⅱ-2.2.4.2和审Ⅱ.Ⅱ-3.1.2之规定。
6、请求人认为:压缩弹簧无法解决动静极板的接触问题。证据1、5、7、8及背景技术的“离心开关”均是使用压缩弹簧,解决了动静触头(电极)的接触问题。
本专利中,弹性阻力装置系指具有弹性的、阻止动电极向静电极移动的,使极板间的阻力与距离成反比的装置。权利要求1所述弹性阻力装置采用上位概念,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理解出其下位包含压缩弹簧。本专利说明书将拉伸弹簧作为优选方式进行详细叙述,符合专利申请文件书写惯例。权利要求3是对弹性阻力装置的另一下位拉伸弹簧的保护方案。专利权人删除原权利要求4,只是避免与权利要求1重复。弹性阻力装置在本专利中含义清楚、确定,保护范围清楚、确定,且不缺少实现该装置的必要技术特征。 因此,本专利符合法26.4和细则20.1之规定。
二、对无效宣告请求意见三及补充意见的陈述
(一)、请求人关于证据1、2、5、6、7、8、9的叙述,违背了“使用证据的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所形成的无效理由不成立,理应驳回。详细内容见本次《对无效请求人补充意见的意见陈述书》,现摘要如下:
A、请求人将本专利中的动电极、静电极与证据5、7、8的动触头、静触头混为一谈,是明显偷换概念行为。其主要理由如下:
①、它们的作用不同:本专利中电极是指“极板”,安装在水电阻内,通过水电阻导电,且可通过调整极板间的距离控制水电阻的大小,完成电机启动过程;而证据5,7,8的触头,安装在空气中,只有接触后才能导电。
②、它们的结构形状不同:本专利中静电极是由环形容器内壁敷设的一层铜皮构成,动电极是由方形铜板弯曲成瓦型构成;对比文件的触头是点状的,其外形是“π”型,每一组触头由两对动静触头组成,且两个动触头联接在一起,两个静触头是相互绝缘的。
B、请求人介绍证据5时,捏造了“环形容器”是错误的。证据5图2的圆环是表示圆环形绝缘板,图4是图3的左视图,它的圆环是表示圆环形绝缘板与铁轭板叠加的的影像,“离心开关固定安装在圆形绝缘板19上”。证据5没有出现环形容器这个名词,也没有与环形容器特征相当的元件。
C、请求人介绍证据6时,省略了以下内容是错误的:
①证据6中的三对动静电极分别安装在三个相互绝缘的柜体内,每对极板间及电解液是相互绝缘的,且它们均安装在地面上;本专利中的所有动静电极均安装在一个金属环形容器,每对极板间及电解液均不绝缘,且安装在电机的转轴上。请求人明显省略了电极和液体箱的结构特点,且安装在地面与安装在电机轴上有着本质区别。
②证据6中的动极板由传动机构(21)通过传动托板(14、37)、传动轴(18、35)、缆绳状或链状柔性升降器(20、21)控制其移动,达到控制启动电阻大小,完成电机启动过程的目的。它传动结构复杂,且不能根据电机转速自动完成电机启动过程;本专利只有弹簧与动极板联接,传动结构简单,且利用电机旋转的离心力控制水电阻的大小,实现绕线电机的无刷自控软启动。请求人明显省略了极板驱动机构的结构特点,而它是水电阻变阻器的根本区别。
③请求人所介绍的证据6,抛开了证据6的功能和结构特点,且仅是“液体变阻器”部分的构成常识。请求人以此就作出了本专利是受该证据6启示的结论是错误的。动静极板、电解液和电解液容器是构成“液体变阻器”的公知零件概念,不能作为无效本专利理由。请求人仅使用“液体变阻器”的公知零件概念无效本专利,明显违背了“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的创造性审查原则。
D、请求人将自己翻译的证据9的英文摘要中译文名称“滑环式电动机的液体变阻器”且是“用于其速度的自动控制”,歪曲成“一种无刷电机软起动器”,速度自动控制与软起动器有本质的区别,将用于速度控制的“滑环式电动机的液体变阻器”说成是“一种无刷电机软起动器”,是明显错误的行为。
E、从证据9附图可以清楚看出,“液体电阻箱体(1)安装在地面”,请求人歪曲为:“电解液贮容器1为环形容器,固定套设在电动机轴上”是明显错误的。
(二)、请求人提供的证据9违背了“摘要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原则
请求人提供的证据9是前苏联的专利,原始证据是俄文,而请求人仅提供证据9的英文摘要中译文,根据审Ⅱ.Ⅱ-2.4“摘要是说明书记载内容的概述,它仅是一种技术信息,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审Ⅳ.Ⅷ- 2.2.1规定,请求人提交的证据9俄文说明书,未提交中文译文,应视为未提交。本专利权人认为证据9是无效的。
(三)、请求人违背了“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的创造性审查原则及“相同的证据和理由不能重复使用”的原则
1、请求人提供的证据1、5、7和8是四个不同的专利,但请求人抛开相关证据本身的功能和结构特点,仅使用这四个不同的证据中的动静触头、弹簧、惯性块等构成离心开关的基本概念,且抛开这些元件的结构特点,以相同的理由无效本专利,违背了上述原则。
2、请求人提供的证据2、6和9是三个不同的专利,但请求人抛开相关证据功能和结构特点,仅使用这三个不同的证据中的动静极板、电解液、电解液容器等构成水电阻变阻器的基本概念,且抛开这些元件的结构特点,以相同的理由无效本专利,违背了上述原则。
(四)、本专利与请求人提供的证据相比,均具有创造性
1、本专利与证据1、5、8相比,产生了下述显著技术效果,解决了下述技术问题,因此具有创造性:
本专利产生了下述显著技术效果:
①本专利使电机启动时的功率因数和启动比提高了近1倍。
②本专利电阻可方便调整启动电阻和启动电流。
③本专利将启动器重量和制造成本降低到1/2以下,且无刷启动器最大允许制造容量从500kW提高到3000kW。
本专利解决了下述技术问题:
①本专利第一次想到将水电阻安装在电机的转上,利用离心力控制水电阻的大小,完成绕线电机的无刷自控启动;
②本专利第一次发明了弹性阻力装置借助惯性块和电解液等,控制水电阻的大小,完成电机的启动过程。
2、本专利与证据2、6和9相比具有创造性
本专利:①第一次提出离心排气阀这一概念并发明了离心排气阀;②第一次将排气孔设置在靠近轴心处,克服了水电阻无法安装在电机转轴上的技术偏见,实现了只排气不排水的目的,成功地解决了水电阻密封和爆炸的技术难题,具有创造性。
3、本专利与请求人提供的所有证据任意结合相比具有创造性
本专利与请求人提供的所有证据任意结合相比,所提出主要技术问题仍是:将水电阻安装在电机转轴上,控制水电阻的大小,完成绕线电机的无刷自控启动过程,并非显而易见;本发明解决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方案和措施相对于所有证据是非显而易见的,所有证据没有给出本发明技术方案的启示,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也是非显而易见的,本发明具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技术效果,因此,本发明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均具有创造性。
(五)、请求人将本次无效理由全部提供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且在侵权上诉案庭审时,公开宣称正部级专利审查研究员有能力无效本专利,并以此阻止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请求人利用、“偷换概念”、“无中生有”、“捏造事实”、“单独对比”和“概念对比”等手法,严重地违背了使用证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形成的无效理由均是不成立的;请求人抛开本专利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抛开相应证据记载的真实内容和它们的功能、结构特点,使用一个或几个公知的元件基本概念与本专利中一个或几个元件单独对比,而非与本专利全部技术方案相比,就轻易地认为本专利没有创造性是错误的;本专利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无效请求人提供的所有证据及这些证据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产生了积极的效果和显著的进步,具有创造性。
最后,奉劝请求人:尊重法律、法规和规范;尊重事实和证据;尊重本专利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不要靠“忽悠+蒙+正部级权威+正部级人脉关系”无效本专利。
专利权人:XXX
2010年7月14日
附无效宣告请求书全文影印件http://zuh806-63.blog.163.com/blog/static/37628617201025433585/
某人匿名于2010年3月10日进行跟贴(http://tieba.baidu.com/f?kz=722328568:对河南全新侵权第三次无效本专利网上公开答复(详情口审后推出)_软起动吧_贴吧12、13、14楼)发布的无效宣告请求书补充意见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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