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医药领域公开不充分问题?

2010-8-12 19:42
23093
专利申请的是两种有效成分的药物组合物,并限定了比例,但在证明两种组合物具有创造性的药理实验中,药物组合物没有确定比例,而是写成本发明药物组合物,现审查员提出不符合法26条2款。
答复意见:按照制备实施例,可以很好得到不同比例的药物组合物;药理实验时上述比例,按照技术方案选择即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
看了2010年版审查指南,277页中无关于药物组合物比例在药理实验公开的要求!
请各位大侠再给一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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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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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杨同志  金牌会员 | 2010-8-12 22:04:48

Re:医药领域公开不充分问题?

呵呵,如果药理实验是真正做的,必然是有确定比例的,不然岂不是乱来?你不公开具体比例,本领域技术人员就无法重复你的药理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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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j750604  注册会员 | 2010-8-13 18:52:03

Re:医药领域公开不充分问题?

说明书中制备实施例中有公开具体的比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将药理实验中实验药物按照制备实施例去做,可以得到相同的结论(数据不同,但统计学结论相同)。这些都不需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说明书是一个整体内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会孤立的看某一部分内容!药理实验中没有公开具体的比例,自然而然应该从制备实施例中确定比例!
另外:如果一定要得到说明书公开相近的实验数据(生物学试验的客观因素影响较多,不可能得到相同的数据),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实施例中组合物比例,同时按照公开的药理实验方法,经过有限次的试验(实施例的个数),必然可以得到,这也不需要创造性的劳动。
关于法条的理解:关于发条26条第3款的立法宗旨是:申请人要将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公开完全,使得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需要创造性劳动。
sdj750604  注册会员 | 2010-8-13 18:57:39

Re:医药领域公开不充分问题?

我在撰写这样的专利的时候,主要是想着探讨在技术特征中的技术方案是两种有效成分,没有比例的限制,从属中再进行比例限定,可惜失败了!以后的案子还要进一步动脑筋,与科研人员配合好,设计出这样的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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