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近收到一份审查通知书,准备答复的时候发现原来的权利要求书有点问题
一份药物组合物专利,其权1为
1. 一种含有×××的口服固体制剂,由下列重量百分比的成分组成:1%~25%的××× ,3%~75%的填充剂,0.5%~30%的粘合剂,0%~10%的崩解剂,0%~20%的稳定剂。
这里的权利要求采用封闭式撰写方式,说明书描述部分也是这么写的,但是事实上实施例给出的该制剂处方均含有润滑剂和稀释剂(如MCC 淀粉等,由于其在说明书和权力要求书中定义了填充剂是××类,所以不能把这两种物质归为填充剂)
因此,权1没有办法保护说明书中公开的实施例。
想请教各位,在这种情况下,我怎么修改,可以至少把自己的实施例保护了,并且修改不超范围,或者说可以怎样去说服审查员,接受我的修改方式(例如把润滑剂和稀释剂的描述加到权1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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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书与权利要求书中对填充剂、粘合剂、崩解剂、稳定剂都做了说明,指出了这几类成分的具体实例,所以2楼的方案不可行。
这个问题涉及的专利申请是200810039500.0,至于审查意见,倒没有提到我问的这个问题,是关于创造性的,这一点可以通过修改权利要求书并答复意见加以解决。
关键还是保护范围没有包括实施例的问题,不知道怎么解决。
请多多指教,先谢谢大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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