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中第四条第3款、第四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而审查指南中第五部分第六章中2.3.1中说明:
“通过邮寄、直接送交和电子方式送达的通知和决定,自发文日起满十五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通知和决定之日。”
上述两者对于直接交送文件的接收日是不是有矛盾?是不是理解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交送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而对于没有规定的,直接交付的文件自发文日起满十五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如果是按此理解,那么哪些文件属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交送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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