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发布的第二十七号公告中,指出“直接作用于人体的电、磁、光、声、放射或结合的医疗器具”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对象,主要是考虑到这些以电、磁、光、声、放射或其结合方式直接作用于人体的医疗器具关系到人身的健康和安全,而我国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经过初步审查即授予专利权,为了维护公众和消费者的利益,防止一些未经严格科学试验或测试、会对人民身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医疗器具借专利的名义对公众产生误导作用,因此将它们排除在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对象之外。
后来在2001年废止第二十七号公告,那么现在医疗器具是否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原来的考虑不考虑了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