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提问:关于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

2010-8-2 17:50
16593
李某于2007年6月5日与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于2007年6月6日与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07年9月,李某在乙公司进行本职工作过程中完成发明,该发明与李某在甲单位时的本职工作相关。
请问,在以上所述情形下,专利申请权应当属于甲公司还是乙公司?
跪候高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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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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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xw41287  新手上路 | 2010-8-2 18:13:48

Re:提问:关于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

属于甲公司.因为调出原单位即甲公司工作未满1年!
依据:
专利法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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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i8ui  新手上路 | 2010-8-2 20:01:48

Re:提问:关于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

感谢楼上的回答。
但是细则第12条第一款(一)还规定“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也是职务发明创造啊
(一)和(三)哪个优先呀?
ursula  认证会员 | 2010-8-2 23:29:42

Re:提问:关于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

“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是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发明创造才涉及到现任公司的申请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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