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gliuyang2008 wrote: 对于楼主提出的问题理解应当是: 以前大家的观念是只要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对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法院就会中止诉讼程序,而现在只有在专利权不稳定的情况下(此时应当等待无效宣告的审查结果出来),法院才有可能中止诉讼程序,若专利权稳定就不会中止,换句话说,专利权的稳定性如何,决定着是否中止诉讼。而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而言,专利权的稳定性是通过专利权的评价报告来体现的。而这就是为什么专利权评价报告用于确定是否需要中止的原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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