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指南中的第2部分第2章2.2。6中关于具体实施方式中的描述,“在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或者发明或实用新型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技术特征,一般来说可以不作详细的描述,但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以及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应当足够详细地描述,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技术方案为准。应当注意的是,为了方便专利审查,也为了帮助公众更直接地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对于那些就满足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要求而言必不可少的内容,不能采用引证其他文件的方式撰写,而应当将其具体内容写入说明书。”
问题:对于一般情况,可以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或者发明或实用新型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技术特征不作详细的描述,那么,下面所说的“对于那些就满足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要求而言必不可少的内容,不能采用引证其他文件的方式撰写,”中所指的“那些就满足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要求而言必不可少的内容”是什么?可否举个例子说明一下,在这里先谢谢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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