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了规范申请专利的行为,维护正常的专利工作秩序,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代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是指:

  (一)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

问题是,这个规定,到底依据的是什么条款?好像没有法律规定说我不可以对同一个技术方案多次递交专利申请,而且,在以前的抵触申请规定下,对同一技术方案多次递交专利申请是一个非常好的申请策略(是正常的策略,而非专利局所称的套取资助等方面的策略)。
法律并没有禁止,是否采取这样的策略,这应该是我的自由。专利局有什么资格禁止我实施这样的申请策略呢?专利局的这个规定应该没有法律效力吧?

哪位高人对专利局的这一自造规定的行为从法律角度给论述一下啊?

ho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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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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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门  高级会员 | 2010-7-30 16:46:18

Re:果汁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的效力讨论

政府一贯如此……法律并没有禁止,咱可以搞审批、核准、备案啊;不多设置些关卡,怎么体现体现政府机构的存在呢?
专利局还算是靠谱的,咱们就别鞭打快牛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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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mmler  认证会员 | 2010-8-2 23:39:14

Re:果汁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的效力讨论

对于申请人来说,并没有禁止这样申请,没说这样就不给授权,只是在按普通申请进行处理的基础上不给减缓费用和资助及奖励。
人家主要管的是代理人和代理机构,惩戒规则在那摆着呢。
yixiang_sun  中级会员 | 2010-8-3 06:57:56

Re:果汁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的效力讨论

只能从经济的角度论述一下,如果在制定和出台法规之前,广泛考察,听取意见,逻辑严密,论证得体,时间成本太高了。搞摄影是要花时间的。

也不要太苛求,实践一段时间,反馈强烈的话,还是可以在执行中放宽的,毕竟申请少了,数字也不好看;

所以还可以从策略的角度上看,先出台,看效果,再调整,是可以节省成本的,这是理性的选择,虽然这个成本的下降可能是局部的;

最后,还是要相信果汁局的初衷还是针对那些恶意申请的,虽然恶意申请也交申请费,虽然这可能是后期类似套资助审查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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