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了规范申请专利的行为,维护正常的专利工作秩序,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代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是指:
(一)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
问题是,这个规定,到底依据的是什么条款?好像没有法律规定说我不可以对同一个技术方案多次递交专利申请,而且,在以前的抵触申请规定下,对同一技术方案多次递交专利申请是一个非常好的申请策略(是正常的策略,而非专利局所称的套取资助等方面的策略)。
法律并没有禁止,是否采取这样的策略,这应该是我的自由。专利局有什么资格禁止我实施这样的申请策略呢?专利局的这个规定应该没有法律效力吧?
哪位高人对专利局的这一自造规定的行为从法律角度给论述一下啊?
hoh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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