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68条第2款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请问如果是他人生产产品售给我公司,我公司只是从他人处进货销售,只是经销商,而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我公司是否要支付使用费。凭直觉这里的使用费的支付人应该是使用专利方法或制造专利产品并直接销售的人,但是感觉没有法律依据。请高人指点!
另外,专利法第70条规定了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专利权授予后仅仅是经销都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在临时保护期,仅仅是经销而且能够指明合法来源,如果还要支付使用费,那么实在是解释不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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