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论文] 关于创造性的评价

2010-7-26 22:05
23743
关于创造性的笨问题

依据现行的中国专利法第22条创造性的规定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想请教各位前辈

独立权利要求一定要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着的进步”,才会具备创造性吗?
也就是说,要成立创造性,“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着的进步”缺一不可?
分享到 :
0 人收藏

3 个回复

倒序浏览
todd0532  注册会员 | 2010-7-26 22:28:21

Re:关于创造性的评价

两者具其一即可
广告位说明
billbine  注册会员 | 2010-7-26 22:38:24

Re:关于创造性的评价

todd0532 wrote:
两者具其一即可

真的吗??
有没有复审决定、判决或其它相关的证据?
(我一直找不到这方面的资料)
milky  注册会员 | 2010-7-27 16:15:22

Re:关于创造性的评价

两者必须同时满足。参考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3.1:“审查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审查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同时还应当审查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两者是一个发明专利创造性的两个方面。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侧重的是发明的非显而易见性,而显著的进步侧重的是对现有技术方案或技术效果的改进。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