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消内容:
国家知识产权局   71   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核发   《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30号)
  72   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变更审批   《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30号)
  73   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注销审批   《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30号)

2.涉及内容
《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
第十一条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聘任有《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人员为专利代理人。对聘任的专利代理人应当办理聘任手续,由专利代理机构发给《专利代理人工作证》,并向中国专利局备案。
  初次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人员,实习满一年后,专利代理机构方可发给《专利代理人工作证》。
  专利代理机构对解除聘任关系的专利代理人,应当及时收回其《专利代理人工作证》,并报中国专利局备案。

第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人是指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持有《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的人员。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30号)相关内容。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进行管理和监督。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应组织、引导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模范执行《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规范执业行为、严格行业自律、不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第五条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二)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三)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四)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五)品行良好。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申请表;(二)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三)验资证明;(四)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五)人员简历及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和离退休证件复印件;(六)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七)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专利代理人的执业
第十八条专利代理人执业应当接受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的聘请任用,并持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第十九条专利代理机构聘用专利代理人应当按照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受聘的专利代理人订立聘用协议。订立聘用协议的双方应当遵守并履行协议。
第二十条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二)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三)不具有专利代理或专利审查经历的人员在专利代理机构中连续实习满1年,并参加上岗培训;(四)由专利代理机构聘用;(五)颁发时的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六)品行良好。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申请前在另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尚未被该专利代理机构解聘并未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注销手续的;(三)领取专利代理执业证后不满1年又转换专利代理机构的;(四)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五)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第二十二条申请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申请表;(二)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三)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或者离、退休证件复印件;(四)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聘用协议;(五)申请前在另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应提交该专利代理机构的解聘证明;(六)首次申请颁发专利代理执业证的,应提交其实习所在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实习证明和参加上岗培训的证明。
第二十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负责颁发、变更以及注销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具体事宜。
第二十四条经审核,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认为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颁发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15日内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专利代理机构辞退专利代理人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该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人辞职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所在的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机构与专利代理人解除聘用关系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收回其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出具解聘证明,并在出具解聘证明之日起的10日内向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注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专利代理机构停业或者撤销的,应当在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审查同意之日起的10日内,收回其全部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并向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注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应当在颁发、变更或者注销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之日起的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并上报有关材料,同时抄送专利代理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第二十八条未持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人员不得以专利代理人的名义,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第二十九条专利代理人承办专利代理业务应当以所在专利代理机构的名义接受委托,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帐。专利代理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办理专利代理业务并收取费用。

 第三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指导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年检,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及国防专利局具体实施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年检。
  凡经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均应当参加年检。专利代理机构的办事机构应当随其专利代理机构参加年检,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配合参与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年检。
 第三十二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年检内容包括:
  (一)专利代理机构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三)在专利代理机构中执业的专利代理人是否持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是否按照要求参加执业培训;
  (四)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是否有《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列出的违法违纪行为;
  (五)专利代理机构自前次年检完毕以来的专利代理业务数量;
  (六)专利代理机构的财务情况;
  (七)应当予以年检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年检材料:
  (一)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年检登记表;
  (二)专利代理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
  (四)专利代理人执业证;
  (五)财务报表;
  (六)其它需要提交的文件。
  专利代理机构的工作报告应当全面反映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各项内容。

3,看法
   从上面内容看出,国务院令主要是对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人员,说白了就是考过的人,才能进行聘任,并由代理机构发给《专利代理人工作证》,并规定要满一年。特别说明了专利代理人应该是有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和工作证的人,其工作证由专利代理机构进行发放,并不需要特别的申请。该办法中没有提到专利代理人的执业证的任何说明。
    对于执业证的说明,基本都在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知局30号的局令里,作为一个管理办法,这里国知局针对自身行政工作情况,制定的一些工作方式,特别在行政权利的使用作出了规定,这里面第二条提到了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想这协会是参照律师来的,作为行业协会,其注册应该在民政局,主管单位当然是国知局了,行政单位可以将行政权力作规定后下放到下属单位代行政单位执行行政权力,由行政单位承担其相关责任,当然国知局就把执业证的审核权放到了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这样操作更灵活,最重要不会增加行政人员的工作量,这是现在许多行政单位的做法。但是,由于这个执业证的审核问题显然没有经国务院的同意,造成先天不足。这是在制定专利代理条例时可能没考虑周全,或是专门针对该情况进行了充分考虑后(有人考虑得很多),制定了条例第十一条。如当时第十一条一款,改为对聘任的专利代理人应当办理聘任手续,由专利代理机构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发予《专利代理人工作证(执业证)》,并由中国专利局备案。 那么就不会有今天这个执业证的行政审批的撤销问题。
    下面来看管理办法,其第二条就规定了代理人协会的工作职责之一。第五条是许多人关心的问题,其中条件(二)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首次指出了执业的问题,但是这个地方并没说明执业就是要执业证,如果需要执业证,那么就会写成拥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2年以上》的文字,我们可以认为是进入代理机构办理了聘任手续后工作两年就应该是执业两年,就是从事代理工作两年。只是头一年没有工作证,不能作为代理人员。为什么不写成上述内容,关键是这要写,就没有人能成为合伙人或股东,因为不知道最先办专利代理机构的人,怎么获得这个合伙人,如果针对后面的人规定,那必是从现在代理机构又分出来的人才行,有地方原没有代理所,那不是就没人干了吗?所以这里指的执业应该是从事该行业。
对代理人执业,办法中用第三章进行了全面说明,第十八条,来就规定了执业证是必需的,显然这个地方,执业证是由知识产权局自行规定的东西,和条例里的专利代理人工作证不一样,
    然后就是颁发不颁发的条件,方式,第二十三条,确立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负责颁发、变更以及注销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具体事宜。明确了行政权的下放内容,这也是代理人协会工作的依据。由于这次的撤销,第三章的规定,就不能执行,但代理人协会可作为代理协会的一种管理方式来保留,相当就不具有行政拘束力,也就是说以后不用再申请执业证了。
     但并不是协会没有什么作用了,在办法的第三十条,规定了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配合参与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年检。由于执业证的取消,对执业证的年检内容也会相应取消,如果是执业证作为协会内人员的一种证件,我想国知局还不敢把一种协会的证件,作为年检时的针对代理所和代理人的内容,否则,执业证又成为一种行政允可的东西了,而且由此在这行业许多律师出身的又会因此搞一次有影响的诉讼,以此提高自己的身价。
     从以上看出,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会很快进行修改,以适应新的要求。让我们视目以侍。
4、撤消以后的影响
  (1).对申请办法代理机构的影响
这次并没有对专利代理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停业和撤销进行行政撤销,如果认真看,就是因为该内容与专利条例规定基本一致,和以前最大不同之处就是在于执业时间为2年,由于执业一年就能获得工作证,再工作一年就能作为申请的合伙人。但由于规定聘任要有资格证,所有应该说是取得资格证至少要两年才能成为合伙人。
同时由于要有工作证,试想你在一个代理所有资格后,工作一年,想要工作证,如果你业务很强,可能原来的老板会给你麻烦,很可能在协议中老板会加上,如解除协议,三年之内不能不本地开设代理机构。
   (2).对专利代理人的影响,
   最大影响,不用再办执业证,想出来的干的减少了时间,其实最大的影响在于竞争将更加激烈,因为专利代理机构执业不在要求专职了,在办法三章二十条中规定有 (二)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由于执业证的取消,不用考虑专职不专职,这个影响很大。由于这个规定,许多想兼职的人员不能得到执业证,由此,就算是他们写的案子也只能用别人的名字。
   (3)那么没有了这个规定,到底有什么意义呢,我认为:
     a,与条例保持一致。
注意条例四条,专利代理机构符合的条件(四)有三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专职人员和符合中国专利局规定的比例的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兼职人员。这里明确提出了兼职人员,但是由于执业证的执行,可以说完全把兼职挡在了门外,现在,代理机构完全可以公开聘用其它人员完成工作,将会对专职人员造成强业的竟争。
     b.符合国家现行政策和发展方向
国家现在大力提出经济转型,而技术创新是我们产业转型的重点之一,专利作为技术创新的重要方向,应该是向质量高、技术新的方向发展,由于不能兼职,许多在地方上长期从事该行业的技术人才,不可能转向专利申请,现允许兼职,将会有更多的专业人员进入专利领域,相信他们的专利撰写水平比现有专职人员应该要好许多,因为对该专业他很熟悉,知道怎样更好地利用好专利。本人就有朋友是研究所的人,拿到了资格证书,由于无法专职,造成证书无任何用处,试想如果能兼职,他所在行业内的专利撰写,他会不会花工夫把他写好呢,兼职的案子比竞不多的,撰写的质量会显然提高。
其次,国家再次提出西部开发的战略,西部地区由于发展慢,专利少之又少,如果专职,又有几个能存活,如能兼职,那么不管是代理所的成本,还是兼职代理人都会得到相应好处,对西部地区的专利的发展起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c,减少管理环节
    这个不用说了
   d,促进了代理人协会的发展
  许多人认为对代理人影响大,我恰恰认为这是给了协会发展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应该用开创性的工作内容去完善他,履行办法二条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应组织、引导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模范执行《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规范执业行为、严格行业自律、不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的规定要求。
代理人协会可以就此对专利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用第三方身份进行评级工作,研究评价指标,对机构和代理人进行不同的评价管理,让得分高的机构有荣誉,它就能收高的代理价格,得分高的代理人,必然会要求高的报酬,代理人也可以得到更好流行,反过来促进代理所的发展,优胜劣汰。

以上就是本人的一些看法,有错请大家指正,最根本一条,办法会修改,以上所认为的只是本人的一厢情愿,新的办法又会作出什么样的内容呢,希望是有利于专利事业发展,有利于代理人发展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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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个回复

倒序浏览
indiana4321  注册会员 | 2010-7-24 05:14:04

Re:我看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核发、变更审批、注销审批的取消

应该能够更良性的发展吧!希望!!!
广告位说明
taojinlin  新手上路 | 2010-7-25 01:23:14

Re:我看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核发、变更审批、注销审批的取消

坚决支持
zqh100012345  新手上路 | 2010-7-26 23:18:02

Re:我看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核发、变更审批、注销审批的取消

分析得不错
办法一定会改,但专利代理条例可能也会修订
zylkyb  新手上路 | 2010-7-27 01:15:15

Re:我看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核发、变更审批、注销审批的取消

坚决支持。从企业的角度考虑,好不容易培养了一个知识产权人才,后来考专代过了,由于有工作证的限制,不得不离开企业,从这个角度讲,也不利于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和企业专利人才的发展。
yuxibin  中级会员 | 2010-7-28 01:31:25

Re:我看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核发、变更审批、注销审批的取消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十四条  专利代理师取得执业证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撤销其专利代理师执业证:
(一)与其执业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外的单位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的;

上述条款,应该还是不能兼职吧[s:3]
bh812  注册会员 | 2010-7-29 05:14:06

Re:我看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核发、变更审批、注销审批的取消

已说了不能兼职,都是为了代理所的利益
lsz1221221  游客 | 2010-8-4 16:56:24

Re:我看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核发、变更审批、注销审批的取消

那我今年就可以不去参加上岗培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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