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不是不能恢复优先权,如果在14个月内, 中国作为受理局可以,有的指定国还是可以的
二、优先权的恢复(细则26之3,49之3)
此条款设置的目的是允许申请人即使在12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届满之后递交国际申请,仍能享有该项更早的优先权。
这一条款适用的条件是:(1)申请人在递交的国际申请的请求书中应当包含恢复优先权的要求;(2)国际申请日在优先权日起14个月内;(3)申请人需要说明在优先权期限内没有递交国际申请的原因;(4)受理局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证据或声明来支持其提交的原因说明;(5)此外,申请人还需按照受理局的要求缴纳一笔优先权恢复费,目前中国作为受理局收取的费用是1000元人民币。
受理局可适用以下一种或两种标准作为允许恢复的理由:(1) 尽管已经采取了适当的注意义务,但仍出现了未能满足期限的疏忽;(2) 误期是非故意的。目前,恢复优先权的要求及受理局的决定将与国际申请一起公布。受理局恢复优先权的效力为:以理由(1)恢复时,应在所有指定国有效;以理由(2)恢复时,应在所有采用相同或更宽松标准的指定国有效。
中国作为受理局接受的理由为:(1)尽管已经采取了适当的注意义务,但仍出现了未能满足期限的疏忽,即合理理由。
对于这一新增条款,受理局和指定局均可以做出保留。目前,作为受理局对此条款予以保留的国家和地区组织包括:比利时、巴西、哥伦比亚、古巴、捷克、德国、阿尔及利亚、欧洲地区组织、西班牙、法国、希腊、匈牙利、印度尼西亚、印度、意大利、日本、韩国、挪威、菲律宾、葡萄牙、新加坡。作为指定局对此条款予以保留的国家和地区组织包括:巴西、加拿大、中国、哥伦比亚、古巴、捷克、德国、阿尔及利亚、欧洲地区组织、西班牙、匈牙利、印度尼西亚、印度、日本、韩国、立陶宛、墨西哥、挪威、菲律宾、葡萄牙、瑞典、新加坡、土耳其和美国。
可以看到,中国作为受理局接受了这一条款,但作为指定局予以保留。这也意味着在国际阶段利用这一条款的PCT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对于在国际阶段恢复的优先权,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不予认可。同时申请人也应注意到像日本、韩国等专利大国在作为指定局时对此条款都进行了保留。鉴于此,建议申请人应当慎重利用这一条款,尽可能的在12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内递交国际申请,避免出现在进入国家阶段时,无法享受该项优先权从而导致权利无法得到保护的情况。
针对该项条款提到的“申请人在递交的国际申请的请求书中应当包含恢复优先权的要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修改了国际申请请求书(PCT/RO/101表),在请求书的第VI栏增加了一项格式条款,即“优先权的恢复”。申请人需要明确指明哪项优先权是需要恢复的。申请人若想利用这一条款,必须在2007年4月1日以后使用新的国际申请请求书(PCT/RO/101表)。
恢复优先权:请受理局恢复上面指明的或补充栏中指明的在先申请第____项优先权(参见说明第VI栏;必须提供进一步的信息,以支持恢复优先权的要求。)
与此同时,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也修改了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声明(PCT/CN/501表),在表格中增加了第八栏,申请人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应当在进入声明中明确指明哪项是在国际阶段中恢复的优先权。该项优先权,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不予承认。如国际阶段申请人是按照细则26之二的规定恢复的优先权,该申请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后,由PCT处发出“优先权视为未要求”通知书。
8.在国际阶段恢复的优先权项为
第7栏中的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