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ipo.gov.cn/sipo2008/ztzl/ywzt/pct/zswd/200812/t20081216_430289.htm
上面的链接的文章中,最后一段文字为:
需要指出的是,l国际检索单位(ISA)和/或国际初步审查单位(IPEA)没有对所有权利要求进行检索的事实本身不会影响这件国际申请的有效性,包括指定国(或者选定国)仍然可以考虑所有权利要求。请注意,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17条3(b),任何国家和地区的本国法可能规定申请人需向该国的国家局缴纳特别费用,否则国际申请中的这些未检索和/或未审查的部分即被视为撤回。
不缴这个费,审查员就不给你做这部分的检索,那么这部分是不是具有可专利性也就不得而知了,在这种情况下提出分案申请是不是有点盲目?
当然,如果提出这个申请的目的仅仅是为了提出一个国际申请,那就是另一回事了,不缴纳这部分费用对这个申请也没有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