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审阶段收到《缴纳单一性恢复费通知书》,指出针对未经国际检索的一组权利要求应该缴纳单一性恢复费,如果不缴费,则该组权利要求视撤且不得分案

问题:1)如果不答该通知书,审查员如何处理?
2)进一步地,在后续程序的任何时候(本案授权之前),还能补缴单一性恢复费并同时提分案吗?

多谢各位的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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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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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rleyinrain  注册会员 | 2010-7-21 20:35:17

Re:请教:关于《缴纳单一性恢复费通知书》的答复

打电话问下审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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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indbird  认证会员 | 2010-7-21 21:33:23

Re:请教:关于《缴纳单一性恢复费通知书》的答复

打过了,实审审查员不知道流程的事情,PCT处的处长很热心,给出的答复很清楚。

因为没有看到明文规定,所以还想问一下。
staroffish  认证会员 | 2010-7-22 00:15:10

Re:请教:关于《缴纳单一性恢复费通知书》的答复

嗯,那我告诉你吧:

1、如果不答复,2个月后该案卷从实流回到实审员手中(相对于现在的E系统是返回电子件);实审员发一通,指出单一性和其他实质性问题,但是不符合单一性的几组权利要求不能分案,只能删除;或者陈述意见(如果审查意见不正确的话);或者通过修改使之具有单一性。

2、后续程序中,补缴费用也没有用了。因为E系统中的状态问题,你补缴费用实流和实审之间无法协同处理,E系统也没有相应的处理模块,同时,你这种补缴费用要求单一性的行为也缺少专利法上的依据。补缴也无法分案了,除非。。。。。。。走一些非常规途径^_^
blindbird  认证会员 | 2010-7-22 04:15:42

Re:请教:关于《缴纳单一性恢复费通知书》的答复

staroffish wrote:
嗯,那我告诉你吧:

1、如果不答复,2个月后该案卷从实流回到实审员手中(相对于现在的E系统是返回电子件);实审员发一通,指出单一性和其他实质性问题,但是不符合单一性的几组权利要求不能分案,只能删除;或者陈述意见(如果审查意见不正确的话);或者通过修改使之具有单一性。

2、后续程序中,补缴费用也没有用了。因为E系统中的状态问题,你补缴费用实流和实审之间无法协同处理,E系统也没有相应的处理模块,同时,你这种补缴费用要求单一性的行为也缺少专利法上的依据。补缴也无法分案了,除非。。。。。。。走一些非常规途径^_^

非常感谢!
这两个答案与我知道的信息还是有些出入哇,呵呵。还希望继续提供些信息。
1、这个假想的完整流程按照《指南》大致是:发单一性恢复费通知书-》如不答复,发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未经国际检索的权利要求视为撤回-》
  a)申请人交恢复权利请求,同时缴单一性恢复费-》保留未经国际检索的权利要求,继续审查;
  b)申请人不交恢复权利请求-》依职权删除未经国际检索的权利要求,继续审查。该组权利要求既不能分案(R115.2),也不能通过主动修改克服单一性(R51.3)。

2、第2个问题难以理解啊。
blindbird  认证会员 | 2010-7-23 03:35:23

Re:请教:关于《缴纳单一性恢复费通知书》的答复

---补缴费用也没有用---

我也是这样子认为的,因为这个处分是未经国际检索的权利要求视撤。

视撤只能在恢复期恢复,而不能在以后的任意时间以补缴费用的方式恢复。这个只是效力理论上的认识。

实践中是并非如此。
jiangsuyan123  新手上路 | 2010-8-11 01:12:10

Re:请教:关于《缴纳单一性恢复费通知书》的答复

缴纳单一性恢复费,实审继续进行。专利局会下达分案通知书,分案处理申请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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