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roffish wrote:
嗯,那我告诉你吧:
1、如果不答复,2个月后该案卷从实流回到实审员手中(相对于现在的E系统是返回电子件);实审员发一通,指出单一性和其他实质性问题,但是不符合单一性的几组权利要求不能分案,只能删除;或者陈述意见(如果审查意见不正确的话);或者通过修改使之具有单一性。
2、后续程序中,补缴费用也没有用了。因为E系统中的状态问题,你补缴费用实流和实审之间无法协同处理,E系统也没有相应的处理模块,同时,你这种补缴费用要求单一性的行为也缺少专利法上的依据。补缴也无法分案了,除非。。。。。。。走一些非常规途径^_^
非常感谢!
这两个答案与我知道的信息还是有些出入哇,呵呵。还希望继续提供些信息。
1、这个假想的完整流程按照《指南》大致是:发单一性恢复费通知书-》如不答复,发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未经国际检索的权利要求视为撤回-》
a)申请人交恢复权利请求,同时缴单一性恢复费-》保留未经国际检索的权利要求,继续审查;
b)申请人不交恢复权利请求-》依职权删除未经国际检索的权利要求,继续审查。该组权利要求既不能分案(R115.2),也不能通过主动修改克服单一性(R51.3)。
2、第2个问题难以理解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