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八章的实质审查程序
5.2.2.1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
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主要包括:通过增加或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或者通过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主题类型或主题名称以及其相应的技术特征,来改变该独立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增加或者删除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修改独立权利要求,使其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重新划界;修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改正其引用关系,或者修改从属权利要求的限定部分,以清楚地限定该从属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对于上述修改,只要经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已清楚地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就应该允许。
而在後文所提到允許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並未提到增加权利要求的情形,在此想跟各位先進確認,於審查階段能否增加權利要求?
而5.2.2.1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的規定,是不是指在允許主動修改階段以及針對通知書指出的缺陷進行修改的情形所能做的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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