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完整地记载在了在先申请中(无论是权利要求书中还是说明书(包括附图)中),那么在后申请的这项权利要求就可以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增加技术特征的原因是什么呢?如果因为在先申请的技术方案不完整(缺乏必要技术特征),增加了技术特征之后才能成为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那么在后申请的技术方案不就能享有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如果因为增加的技术特征使得在先申请的技术方案更加完善,那么增加的技术特征应该作为在先申请中原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写成它的从属权利要求才对吧?
不过,是否能够享有优先权,跟能否要求优先权是两回事,只有检索出PX、PY、PE类文件的时候,才需要去核实优先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