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商标法的问题

2010-7-20 20:21
10480
1.
当事人请求的撤销
(1)撤销事由
《商标法》第41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0条、第1l条、第12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3条、第15条、第16条、第31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上述因注册不当而撤销的事由有:
①使用“不得作商标使用的标志”注册的;
②使用“不得作为注册商标的标志”注册的;
③以三维标志注册商标的,但其形状是由商品白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④以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伪造申请书及有关文字等欺骗手段或不适当手段注册的;
⑤就相同或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或就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可在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撤销,对恶意注册的则不受5年期限的限制;
⑥未经授权,代理人或代表人以自己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注册之日起5年内可请求撤销;
⑦已注册商标中有商品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注册之日起5年内可请求撤销;
⑧注册的商标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或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可请求撤销,而对注册不当的商标,既可由商标局依职权主动撤销,也可由其他单位或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

我想问下:上面的第5 -8条是否属于商标局可主动撤销的范围内?如若是的话,为什么在“商标局依职权的撤销”理由里面没有呢?
2.某玩具经销商,在其销售的商品上注册了“欢乐世界”的商标,这种商标属于(  )
A.商品商标    B.服务商标
C.销售商标    D.证明商标
答案是AC,商标的四大类型里面没有销售商标呀?为什么c也对呢?

3.下列有关证明商标的说法正确的是(  )
A.证明商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
B.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
C.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D.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答案是ABCD  不知道d在哪里有描述?

请各位大侠给予指教
分享到 :
0 人收藏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